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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已经受到了各国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存在的巨大分歧,在很多重要问题上的谈判仍未完成,并且到目前为止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国际减排协定在双方国家之间仍没有达成。因此,出于对本国产业的贸易竞争力的保护以及碳泄漏的防止等因素的考虑,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纷纷制定并通过有关“碳关税”的法案。在继2009年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确立的“总量管制与交易制度”形式的“碳关税”后,欧盟于2011年3月将航空业纳入到其碳排放交易体系,并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对超过排放限额的航空公司征收排放税。这意味着以美国和欧盟为首的发达国家推行的“碳关税”的措施已经扩大到国际服务产业。美国和欧盟的“碳关税”措施引起了以中国和印度为首的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指责其措施的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为借口的新型绿色贸易壁垒,并强调这种单边主义措施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则。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简要介绍了“碳关税”的具体定义,“碳关税”是在气候变化与贸易关系日趋紧张和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减排责任的承担上存在分歧的背景下产生的,以及目前有关“碳关税”的立法实践情况。在第二部分中,主要分析了美国和欧盟等国家推行“碳关税”的政策原因,包括防止碳泄漏,防止本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下降以及国内层面的政治需求;“碳关税”是一种边境税收调节并且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根据“碳关税”的实质,探讨“碳关税”是否可以适用WTO中关于边境税收调节的规定;以及在WTO框架下探讨“碳关税”问题所具有的可行性。在第三部分中,主要分析了“碳关税”是否违背了GATT/WTO的相关规则,如GATT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并且可否适用第20条例外原则的豁免的第(b)款或第(g)款获得豁免,并得出结论“碳关税”的实施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以及国民待遇原则并且不能获得例外豁免。在第四部分中,在分析对“碳关税”对全球产生的影响后,本文从国际层面探究应对“碳关税”的措施,并提出在WTO体制下构建“碳关税”的多边协调机制以应对其带来的影响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