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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是调整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相互之间关系的一种制度,涉及指挥、控制和激励等方面的活动内容。由于它是现代公司制度中的核心问题,所以近年来备受世人的瞩目。然而,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还存在很多不妥之处。为此,从法律层面上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行思考是有着一定现实意义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理论知识。在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中,本文认为出资与经营的分离是促成公司治理结构产生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代理成本的存在和利益共同体观念的提出又推动了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向前发展。在指导公司治理结构确立的基本原则中,本文认为资本支配与平等原则、效率与公平原则、分权与制衡原则是最为重要的几大原则。 本文的第二部分概括性地提及了当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原因。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第一,在股东权利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对股东权利保护得不够充分,国有股权得不到正当行使;第二,在监督方面,普遍存在公司内部监事会作用虚化,外部监督作用弱化的现象;第三,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方面,集中表现为董事、经理不能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同时广大职工又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从法律角度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有关法律未对权利、义务和责任做出全面规定,致使权利不能得到充分保护;其次,已有的法律条文缺乏可操作性,实践起来困难重重;再次,缺乏良好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受害者的诉讼保护不力;最后,在内容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到法律制度对公司效率提高的促进作用。 本文的最后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构想。由于与公司有关的各机构、人员在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同,所以法律调整的侧重点也应当有所不同。对于我国的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应以完善《公司法》为核心,加强对其权利的保护。而对于较为特殊的国有股,法律目前应主要从明确出资者主体、有条件地减少国有股数量和优化股权行使方式上下功夫。为了能更好地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法律应赋予监事会更多的权利,并从人员任免、经费使用上保证其应有的独立性。对于外部监督,法律则应增加外部力量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并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外部监督者能够获得足够、真实的信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还应允许法院、行政机关运用公权力来对公司有关行为实施监督。对于董事和经理,为促使他们尽心尽力地搞好管理,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一方面要力求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和结构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则要注意对激励与约束措施的规定。最后,关于职工参与管理问题,法律应首先赋予职工参与管理的权利,另外则要通过具体规定完善他们参与管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