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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确立“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原则,特别是2010年6月27日,最高法院发布《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将“调解优先”原则扩至刑事案件以来,调解的扩大化已逐渐成为我国司法政策发展的趋势。在这种背景下,理论界对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涨。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诉讼制度,然而,同其他许多制度一样,具有“中国特色”并不能够代表其自身的优良性。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价值理念的多元化,社会结构的分散化和经济关系的契约化,使得我国社会民事纠纷大有“井喷”之势。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我国法院系统面对空前巨大的压力,此时,调解作为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重新被司法界所重视,是合乎形势发展的。但是,面对社会的法治进步与当事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调解这种传统纠纷解决制度,似乎已经无法满足社会及当事人对司法程序正当性和实体公正性的需求了,特别是在“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下,法院调解制度更是凸显出其结构性、技术性的弊端。本文试图通过全面细致的分析我国审判工作中“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背景及发展过程,在阐述我国目前法院调解制度的基础上,对“调解优先”司法政策进行反思,并针对当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制定《法院调解法》的构想,从不同的角度对法院调解制度的改进及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这一制度能够重新焕发青春,而不是被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大潮所淹没。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章节,其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我国审判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概述,分别介绍了调解的定义、特征和实质,对新中国“调解优先”的发展过程及“调解优先”的复兴背景进行了分析。通过上述分析和评价,使得我们能够更深刻的了解我国的调解制度,同时对“调解优先”产生的两个背景,即法院的非系统性矛盾和法律的滞后性有了更为深入的认识,而针对新中国“调解优先”发展过程的阐述,更为接下来我们对“调解优先”的反思和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一定的历史依据和理论基础。第二章为目前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本章主要介绍目前法院调解在我国实体法中的相关规定及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原则、适用范围、程序设置、方式类型、法律效力。通过对目前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全方位的认识,在充分理解我国法院调解制度内涵、功能和价值的基础上,为下文提出的一系列观点奠定根基。第三章为当前我国审判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的反思。该章为本文的重点章节之一,其通过对我国审判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指导思想存在的问题,“调解优先”与现代司法的冲突,我国审判工作中“调解优先”原则对法官的影响三个部分系统的剖析了在审判工作中“调解优先”司法政策的种种弊端和不合实际之处,并结合现行法院调解的运行状况,深入分析了这些问题存在的根本原因。得出传统的法院调解方式存在的基础正在逐渐瓦解,改革法院调解制度势在必行的论断。第四章为法院调解的完善。该章为本文的另一个重点章节。首先,通过前文的介绍、分析和评价,笔者在要求制定《法院调解法》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总体的设计框架上是合理的,是合乎我国现实国情的,但在“调解优先”司法政策下的法院调解制度,要消除法院调解的种种弊端,就要从根本上转变观念,纠正程序的不合理之处,从结构上完善法院调解制度。然后,根据我国社会及司法制度的实际情况,对通过制定《法院调解法》完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提出了几点构想,分别是:取消法院调解中应当先行调解案件的规定、取消法院调解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严格限定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建立法院调解证据交换制度、建立“调审分离”制度及完善法院调解的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