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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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且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事实上,一些重要的商业秘密往往就是一个企业的生命。商业秘密的保护除统一商业秘密法典外主要依靠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例如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重述》、《侵权法重述》都有关于商业秘密的部分。然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侵权法具有严重滞后性,不能从根本上有效遏制侵权行为和充分保护企业商业秘密。首先,从诉讼主体上看,大多数国家竞争法规定企业与外部竞争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企业与雇员之间关系则缺乏规定,而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辞职后,利用商业秘密为竞争对手工作成为侵权的重要途径。其次,两者都属于事后救济手段,而商业秘密具有易逝性特征,一经失去则难以挽回而不再具有商业秘密性质,迫切需要事先防范。因此,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探讨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不可避免披露”原则是美国法上保护商业秘密不被潜在披露侵害的禁令救济原则,用于前雇主在其知悉商业秘密的雇员离职后并在被竞争对手雇佣之前,认为雇员在被竞争对手雇佣后会不可避免地使用其商业秘密并且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可以基于竞业禁止协议或在没有协议(或协议因某种原因无法执行)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发布暂时禁令和永久禁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为竞争对手工作和永久禁止其泄露商业秘密。它主要是针对商业秘密潜在的侵占行为(threatened misappropriation)采取的保护方式。“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不同于传统的商业秘密保护法。这项原则,可以让法院在商业秘密外泄之前立即采取必要行动以避免被侵占的情形发生。“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从1902年诞生至今在美国已得到广泛适用,这一事实证明了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同时该原则也在美国理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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