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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的人类文明发展和人类活动主要在地表进行,平面化的土地利用方式能够满足人类几乎所有的生产生活的需求。而随着科学技术带来的巨大社会变革,使得城市土地立体开发的梦想成为现实,加之城市化进程和对资源的利用需求的加剧,人们逐渐地将目光投向了地下。然而工业革命之前的地下活动规模较小、形式粗放并且利用单一,并没有因此带来显著的问题,因此不被过多关注,直到以蒸汽机为代表的这场革命突然来临……科技创新、文明进步促使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与资源发展这两个矛盾地斗争和激化,人们一直在人地资源博弈之下寻找平衡,自然而然地便将城市地下的大面积空间作为交通、商业、能源、仓储等活动而加以利用。地铁轨道、地下商场、地下通道、地下停车场、人防工程等在城市地下已经随处可见,比比皆是。迄今为止,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的多样性的确带给人类巨大无比的经济价值,实现了城市空间利用的多元化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许多矛盾。然而,城市地下空间的利用不断地加强,正逐渐产生了多方面的诸如政治、法律、社会等问题。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地下空间权的雏形最初出现在了美国,后来逐步发展到德国、日本等资本主义国家,反观我国的立法则相对滞后,最早的也仅仅只是见于1995年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出台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而近年争议最大的还是2007年通过并颁布的《物权法》,对于该法136条提出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分层设立这一思想。有的学者认为这便是我国立法上承认地下空间权的最好证明,而更多的学者倾向于保守地认为这只是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范围的划定,而并不能直接地以此来推定我国法律承认了地下空间权。但这样的争议往往并不是问题的关键,不难看出,一方面我国目前关于地下空间权的立法的确极为少见,从法律制度上就缺乏相应的确立和保护;而另一方面,地下空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不明确,更是阻碍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进一步发展。本文将对城市地下空间权利概念、权利性质和权利范围等问题进行一定的理论阐述,明确城市地下空间权属界定以及冲突调整的法律适用;另外,城市地下空间权的登记规则在我国立法上实属空白,笔者希望通过对已有物权保护立法中类似登记规则的借鉴,为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设立、变更模式创设新的登记规则,实现实际操作与有效保护利用的可能;除此之外,还将探求权利冲突时的法律适用与调整方式,城市地下空间权消灭与消灭的法律后果,提出损害赔偿与补偿请求的依据以及为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立法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