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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作证特免权是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制度,这一制度以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基本秩序、体现法律人性化为出发点,许多国家都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规定。我国历史上在儒家思想影响下就曾有“亲亲相隐”的规定,但是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却一直难觅踪迹。随着我国刑诉法中确立了配偶、父母、子女的出庭作证特免权,标志着在我国开始了对于探索建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脚步。因此,如何在我国构建符合国情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本文将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将亲属作证特免权所蕴涵的法理精神与我国当前社会现状相结合,以我国基本国情为出发点提出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渐进式构建思路与具体规则的基本框架,以确保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务中能够切实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基本理论。首先通过概念辨析,明确地界定了证人作证特免权、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名称及概念。其次对于在我国是否确立亲属作证特免制度的学理纷争、理论基础、制度价值进行了论述。第二部分,分别总结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中的主要内容、立法意图,梳理了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梳理总结来寻找域外立法对我国建立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阐述了对我国确立亲属作证特免权产生影响的各种因素。影响因素有两个,一个是制约性因素,包括观念层面和立法层面;另一个是必要性因素,包括历史因素、人权意识、司法机关法治观念提高和国际司法潮流影响,论证了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地位是不容取代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亲属作证特免权制度的构建。通过对亲属作证特免权的立法确立、主体范围渐进式扩大、适用阶段渐进式扩大、特免事由的渐进式扩大的范围进行构建。同时,从适用范围、权利主体、例外情况等方面详细阐述了亲属作证特免权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内容。第五部分,是对建立亲属作证特免权的配套机制进行构建。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设立鼓励亲属证人自愿作证制度,另一方面要设立确保其它证人切实履行作证义务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