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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在各级人民法院中担任庭审记录,并协助法官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事务的具备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工作人员。书记员作为法院工作中不可或缺的司法辅助人员,提高书记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书记员队伍的稳定性,对提高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到旧体制下“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模式的影响,很多人忽视了对书记员职业的关注,认为书记员就是初到法院以后,担任审判员独立办案之前必须经历的前置职业。书记员职业本身及其制度的改革并没有得到充分地重视。同时,有关书记员制度的理论研究,在学术研究领域也长期处于停滞的状态,缺乏系统性地,深层次的研究。直到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长期以来法院书记员管理混乱的局面,打破旧体制下书记员管理模式,采用新型的聘任制的管理模式,书记员制度有了较大发展。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司法体制改革进程的日益加快,《管理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诸多现实问题,使法院书记员制度与当前司法审判工作不相适应。如:书记员选拔程序不规范、培训机制缺失、晋升渠道受阻、监管措施不利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书记员的工作积极性,一定程度上阻碍司法系统的高效科学运转。建立并完善我国书记员制度,加强法院书记员队伍建设的同时提高书记员的工作水平及工作效率,是顺应司法改革发展的必然的要求。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完善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关系到法院工作效率和审判质量,关系到法官职业化的改革,甚至影响整个司法体制建设。本文从书记员基本概述出发,通过对我国书记员管理现状的分析,找出当前法院书记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各级法院的试点模式及国外书记员管理的相关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书记员制度的几点可行性措施,试图唤醒社会各界对书记员职业的重视,为推动书记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完善我国法院书记员制度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