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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证据开示作为证据开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英美法上的一项重要程序机制,对于防止诉讼拖延,提高审判效率,促进真实发现具有重要意义。我国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在辩方证据开示制度上迈出了重要一步,规定了辩护人对特定证据的开示义务。但毕竟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属于舶来品,目前国内的理论研究仍然很薄弱,加之新的立法规定过于粗疏,这无疑给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实际运作带来诸多不确定因素。本文对英美辩方证据开示的基础理论进行简要梳理后,从比较法的视角分析了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约三万五千字。第一部分从历史的维度概述辩方证据开示在英美法国家的产生和发展。本文认为辩方证据开示是当事人主义诉讼随着控辩关系格局的调整和诉讼理念的转变而不断发展进步的产物,并且在英美法国家辩方证据开示的范围有继续扩大的趋势。第二部分阐述辩方证据开示的理论基础。通过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诉讼的对比分析,本文认为辩方证据开示是在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的制度土壤中产生的,以防止“证据突袭”、实现控辩平等对抗作为制度目标。而就辩方证据开示的正当性基础而言,本文在考察正反两方面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立法上要求辩方在审前向控方开示其将在法庭上使用的证据,并非是法律强制要求被告人提出证据以证明自己清白,而只是对被告人提出积极抗辩及相关证据时所附加的预先告知义务。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建立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背景、目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以及我国现行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特点。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意义至少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建立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是确保诉讼程序公正的内在要求;二是建立辩方证据开示制度能够促进实体真实的发现,防止错案发生;三是建立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四是建立辩方证据开示制度有助于庭审集中不间断进行,增强审判实效。另外,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体现出混合式、立足国情和服务于实体真实的需要三个特点。第四部分从比较法的视角剖析了我国现行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具体而言,本文在对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40条进行深入解读的基础上,通过与英、美、日等法治发达国家的成熟立法进行比较,从以下六个方面全方位剖析了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开示主体不全面;二是开示范围过窄;三是开示内容不明确;四是开示时间上不公平地加重了辩方义务;五是开示中的争议解决程序缺位;六是违反开示义务的法律后果与救济程序缺失。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的具体构想。本文认为,在未来立法上完善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法定开示原则、有限开示原则、直接开示原则和司法审查原则。在上述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本文从辩方证据开示的主体、时间和地点、内容和方式、争议解决和权利救济以及辩方违反开示义务的后果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最后,考虑到诉讼制度运行的整体性,本文还探讨了我国辩方证据开示制度相关配套机制的构建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