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释明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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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明制度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制度,其设立的价值在于弥补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之不足,防止法官突袭裁判,使诉讼双方当事人能在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公平地对抗,以达到息诉止争的目的。另外,释明制度还有利于促进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在诉讼活动有序开展和诉讼效率的提高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和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法官不再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相反的开始逐渐强调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举证责任,而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研究我国民事诉讼释明制度的完善便具有了特殊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释明制度的概述,主要探讨了释明的概念、性质、分类和价值,特别是对释明性质的探讨,认为释明在我国是兼具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另外,该部分还介绍了大陆法系德、法、日三国释明制度的历史背景和释明的相关立法规定及其在各国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着重论述了释明制度在我国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现状,并就其存在问题及问题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探析。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论及我国民事诉释明讼释明制度的完善。首先是严格释明的行使原则,提出了释明的行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探寻当事人真意及有限适度释明的原则;其次,明确释明的行使主体,提出了除了法官是行使释明的当然主体外,必要时授任法官助理及书记员也可享有非独立的释明行使权;第三,从理论上规范了释明的适用范围;第四,界定了释明的行使限度,其中包括释明的行使阶段及程度;最后,对不当释明的救济进行了探讨,首先列举了不当释明的几种情形,紧接着提出通过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和上诉权和法院自身补救两方面对释明权的不当行使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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