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扩大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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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下文简称“以罪”)被置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之首,表明立法机关对此罪非常重视。立法之初,出于社会生活复杂多变、犯罪手段花样翻新而刑法具有滞后性的考量,唯恐刑法不能囊括现实生活中出现的新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造成对犯罪的放纵,故采用了“以其他危险方法”这样一种兜底性的规定,增强了此罪的包容量和囊括力。这样的立法设计对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有益处,但也为司法机关不当扩大此罪的适用范围埋下了伏笔。近年来,以罪适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无论是社会管理领域,交通安全领域还是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此罪都被频繁适用,所囊括的犯罪行为方式五花八门,令人眼花缭乱,显现出口袋化的倾向。诸多原因导致了司法机关不当的扩大此罪的适用范围,但不管出于何种考虑,都有背离罪刑法定原则之危险。为避免此罪口袋化的适用,保障行为人之人权,本文对以罪进行简要梳理和探讨,以期明确此罪中相关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纠正此罪被不当扩大化适用的做法。本文全文共计3.9万字,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以罪的立法源流,在梳理本罪于刑法以及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分析本罪的立法价值,并通过列举案例提出目前本罪存在着被扩大化适用的问题。第二部分,对以罪进行理性分析,探讨本罪被宽泛性理解、泛滥性适用的具体原因,存在着立法设计上的不足以及司法机关在解释本罪时违背了刑法解释逻辑等诸多原因,并说明本罪的扩大化适用可能带来的危害后果。第三部分,针对目前以罪被扩大化适用的问题,提出将以罪进行限制适用的立场。从理论角度对以罪的构成要素进行深入探讨,通过本质和内容两方面来明确“公共安全”的内涵和外延,同时从方法本身在性质上应具有内在危险性以及同类解释规则的角度来限制“其他危险方法”,再对“危险状态”的判断标准进行细化,减少本罪构成要素中的模糊成分,防止因理论上的不明确导致实践中对此罪的扩大化适用,并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谦抑精神和刑法解释规则方面对限制适用的合理性进行阐释。第四部分,从实践方面探讨社会管理领域,交通安全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和财产权利领域已经被相关判决认定为以罪的案例,并从司法者的角度提出避免本罪被扩大化适用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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