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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联络概念是共犯理论的主要组成部分,对其概念和在共犯理论中地位的探讨关系到共犯成立范围等诸多问题。部分共同犯罪说坚持意思联络作为共同犯罪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意思联络概念应当定义为行为人形成共同犯意的心理过程。意思联络的特征包括:意思联络主体都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意思联络的心理过程通过一定的客观行为表现出来;意思联络发生在事前或者事中;不需要在所有共犯之间都具有意思联络。意思联络概念贯穿于共同犯罪的诸多疑难问题中。意思联络是共犯主观方面重要因素,把“通过意思联络形成的共同犯意”作为共犯主观方面要件的表述方法,可以合理解释片面共犯问题,片面帮助犯存在与实行犯的意思联络,单方意思联络不违背共犯主观方面共同性这一本质,也不违背意思联络概念的内容。共同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人之间具有共同注意义务,通过意思联络形成对过于自信心理的相互强化,最终各自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同一犯罪结果的共同过失行为。由于不确定的意思联络具有模糊性,司法实践对此认定存在很大困难。应当以共犯意思联络中使用的语言本身含义为基础,以一般人理解该意思联络所包含的内容或者可以查明的共犯之间约定俗成的犯意内容为准。共犯应当共同承担不确定的意思联络合理犯意内容范围的刑事责任,以防止故意利用意思联络的模糊性逃避罪责。承继的共犯意思联络发生在前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之后,实行行为结束之前;意思联络的内容以能形成共同犯罪意思为准,并不要求后行为人对前行为所有情节都有清晰的认识。共犯关系脱离的主观方面的标准应该是能从意思联络形成的共同犯意下脱离,这不但需要共犯自己自愿消除自己的犯意,其表现为停止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告知其他犯罪人这一情况;脱离者还要对消除其他共犯的犯意作出真挚的努力,一般表现为劝说他人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直接阻碍犯罪继续实施或者对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作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