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教育事业突飞猛进的发展,教育领域的各种冲突与纠纷在急剧增加。近年来教育领域的法律纠纷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的讨论。200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立案受理问题座谈上指出:新型案件类型增多、教育纠纷等七类案件最为引人注目。教育纠纷日益增多的严峻现实,与教育纠纷司法解决机制的缺失,使教育纠纷的解决成为影响教育事业和谐有序发展的重要因素,也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课题。 由于教育法不是纯粹的行政法,也不属于民法,而与行政法、民法存在诸多重合交叉之处。因此,教育法律关系表现为一种复合或综合的社会关系,这决定着教育纠纷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因而无论是行政法还是民法都时常显得力不从心,缺乏针对性和有效性。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分野的背景下,目前的教育申诉制度,对教育纠纷的解决已捉襟见肘,无能为力。面对急剧的社会变迁和社会转型以及教育体制的变革,教育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必然与时俱进,需要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然而,由于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理论研究滞后甚至匮乏,规范化、程序化、专门化的制度缺失,已导致我国教育法律和实务中基本没有教育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和制度,致使层出不穷的教育纠纷,久拖不决、纷争不止。这不仅严重制约着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给社会资源造成了巨大的浪费。因此,建构和引入教育纠纷仲裁制度,作为规范化、程序化、专门化的教育纠纷的重要解决机制尤显得必要和紧迫。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公布《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教育纠纷仲裁制度。1996年,原国家教委曾组织成立过一个有关教育纠纷仲裁课题组,打算拟交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纠纷仲裁条例》初步的研究报告,但最终由于种种原因,还是石沉大海。而近年来教育纠纷仲裁在校园里却有零星实践,2000年深圳市高级中学成立“学生行为自律仲裁”和2005年中国地质大学成立“学生事务仲载委员会”,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教育纠纷仲裁制度在我国,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执法中,基本上仍是一片空白。国外对相关问题的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如美国的教育纠纷仲裁制度,还有相关的教育法庭制度,但对教育纠纷仲裁问题进行系统、深入的理论研究也不多见。 我国已正式加入WTO,随着我国教育服务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教育服务领域的法律纠纷按照WTO规则可能直接上升为国际间的争端,在解决争端机制方面,仲裁是世贸组织成员国解决纠纷的主要形式。因此,树立超前意识,逐步设立和完善教育纠纷仲裁机制,既满足作为一种服务贸易的教育在对外交流与合作过程中纠纷日益增多的需要,又适应随着教育活动的复杂性、技术性和细密性的增强以及教育纠纷案件数量的逐渐上升,必须由特定的专门裁决机构对教育纠纷进行仲裁、裁决趋势,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与国际仲裁制度的接轨。 就现状而言,在我国目前教育纠纷的专门解决途径主要有教育申诉制度、复议制度和诉讼制度。对教育申诉制度而言,其法律性质不明确,缺乏与其他救济制度的有机衔接,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