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的困境与突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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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本物质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带来的市场失灵和收入分化导致部分人无法依靠自身能力获得住房。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在住房领域的表现形式,是政府为实现公平正义、维持社会稳定所提供的公共服务之一。作为政府实现住房保障职能的有形载体,保障性住房制度是构建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  1998年住房改革后,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制度经过近二十年实践发展,日益趋于成熟,解决了数十万家庭的住房困难。然而,以售为主和过度市场化的政策倾向,使得供给不足和保障弱化等问题突出存在。随着住房保障纳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每个公民享有均等机会获得符合基本标准的住房,即基本住房保障均等化,对保障性住房制度深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本文在文献资料研究和调查数据分析的基础上,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视角对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制度进行剖析,形成以下主要观点:  1、政府是实施基本住房保障均等化的主体。保障性住房供给是社会财富再分配的一种形式,必须借助政府的公共资源配置权力才能实现。价值选择决定政策导向,实现基本住房保障均等化,关键在于强化决策层公共服务理念,前提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实现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均等化。  2、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服务应在市场失灵的领域里发挥作用,对市场进行补充而非取代,更不能破坏市场机制。要严格区分保障对象,面向无法经由市场化解决基本居住条件的困难家庭提供保障。要避免保障性住房供给对市场过滤机制造成破坏,加快保障方式从“补砖头”向“补人头”转变。  3、均等化的本质要求是体现社会公平。根据社会保障理论,保障坚持“托底”原则,分配符合“公平”原则。因而,保障性住房制度1应以实现居住权为政策目标,为居民提供满足基本生活的住房,同时按照“公平优先”的原则,严格避免分配中的利益不公。  4、基本公共服务的非竞争性决定了其价格不能由市场机制决定。住房保障实质上就是由政府弥补居民支付能力与住房市场价格之间的差距,因此保障性住房定价应以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为基准。基于市场价格的定价方式,造成保障性住房对部分人群的不可及。  本文按照不同时期政策目标的变迁,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沿革划分为“以售为主”、“过度市场化”、“租售并举”和“以租为主”四个阶段。在对制度绩效评析的基础上,从服务供给、机会均等、可及性和公平性四个分析维度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非均等化现象进行剖析,并指出非均等化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是决策层没有牢固确立公共服务理念,其它原因还有缺乏法律规范以及未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体制。针对发现的问题和原因,提出应从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理念;保障与市场有效衔接;合理构建租金定价机制;引入公民参与决策;转变保障方式;完善法律法规;建立转移支付体制七个方面着手,完善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制度,提高基本住房保障均等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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