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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案件不起诉后,被害人的救济问题我国和德国均有相似的规定,即,我国在司法理论和实务界所称的“公诉转自诉制度”和德国刑事诉讼法中独立的法律设置“强制起诉程序”(Klageerzwingungsverfahren)。在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德国强制起诉程序;第三部分简要阐述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第四部分就中德两国的法律规定与实践适用进行比较并思考我国公诉转自诉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本文的写作缘由,即,我国现今十分有限的德国刑事诉讼法研究资料及我国学者对于德国强制起诉程序的借鉴兴趣。第二部分介绍德国的不起诉制度和强制起诉程序。这部分主要由德国相关文献的翻译构成,笔者在此的目的就是要客观全面地介绍德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制度,一方面为了更好地比较中德制度,另一方面也是可以为我们在此问题的研究提供客观的直接的德文资料。该部分第一节介绍了德国不起诉的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缺少刑事追诉性的不起诉。第二,轻罪不起诉。第三,可能免除刑罚的不起诉。第四,简化程序的不起诉。第五,其他情况的不起诉。最后一类不起诉为,在案件不存在刑事追诉的公共利益时,检察院可以将案件交与被害人作自诉案件处理。第二节阐述德国强制起诉程序的历史沿革。而现今的德国强制起诉程序适用范围主要排除了依据检察官的裁量权作出的轻罪不起诉。依据德国法被害人需要首先在州检察官处申请前置抗告,如果其请求不被满足,可以向州上诉法院提起强制起诉申请。州上诉法院如受理申请,可采取再次侦查措施,但具体由检察院负责执行。如果州上诉法院认为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合法可以裁决作出强制起诉。第三节介绍德国理论界就强制起诉程序的探讨和实践效果。目前探讨的问题主要围绕“被害人"的概念界定以及检察官的裁量不起诉排除适用问题。本节主要就后一问题作详细介绍。目前德国理论有观点建议将轻罪不起诉纳入强制起诉程序,也有保留意见。在实践中强制起诉程序适用率较少,但理论界认为这一程序是保障法定原则的安全阀,基本持积极态度。第三部分讨论我国的不起诉制度和公诉转自诉制度。公诉转自诉制度在我国或通过被害人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后提起自诉,或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一制度自其设立以来屡屡受到理论界的批评,其适用率很小。第四部分首先就中德制度在公诉与自诉区分与转化、立法目的、法律规定与注释及实践效果等方面作比较,随后就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思考:首先,我们的适用范围可将酌定不起诉排除适用,但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酌定不起诉不得排除。其次,笔者还就一些具体程序操作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在某些问题上我们可以借鉴德国的强制起诉程序,某些问题应该就我国的实际情况作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