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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和信息技术突飞猛进的时代背景下,作为一种存在着较高经营风险的企业,商业银行的运行风险正在逐步甚至可以说是迅速增加,不时出现运行危机。不仅如此,商业银行危机还具有强烈的传导性,一家或几家商业银行出现运行危机并被公开以后,往往会形成连锁反映,形成巨大的金融海啸。因此,如何有效防范和救助陷入危机的商业银行,避免整个金融系统出现危机已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我国亦不例外,为了更好地帮助我国商业银行抵御金融风险、渡过难关,有必要对商业银行危机及其救助制度进行系统的分析和研究。商业银行危机救助是指对发生危机的银行机构进行拯救,以恢复其清偿能力、经营能力。救助的目的在于尽快控制危机,防止系统危机的发生、蔓延、恶化,维护、恢复金融安全,保护存款人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中,商业银行危机救助法律制度是有效化解银行危机的重要保障机制之一,是金融安全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从国外的立法与实践来看,商业银行危机救助主要存在三种法律制度设计和安排,即: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对陷入危机的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本文主要围绕上述三个方面来展开论述,以期能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危机救助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有所裨益。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导论。导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综述了国内外关于商业银行危机及其法律救助制度的研究现状,简要说明了本文的逻辑结构和展开思路以及本文主要运用的研究方法。本文以商业银行危机救助为主线,首先从理论上总结和分析了商业银行危机及商业银行危机救助制度的基本原理,为全文做好理论铺垫,而后,在总论的基础上,从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接管制度三个方面展开具体分析和论述,最后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现状,包括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在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和制度建设方案。二是商业银行危机及危机救助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首先界定了商业银行危机这一基本概念,总结归纳了国内外学者对引发商业银行危机的原因的分析,其次对解决商业银行危机的三种法律救助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比较考察。认为,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和商业银行接管制度是解决商业银行危机或者说对商业银行危机进行救助的三种主要法律制度安排,破产制度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危机救助制度。最后贷款人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接管制度在商业银行危机的救助过程中的其目的和作用互补,三者紧密联系,共同构成了商业银行危机救助的法律制度体系。我国应当从这三个方面加快我国金融法制建设步伐、有效避免和拯救商业银行危机。三是商业银行危机与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其次分析了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现状,以及当前主要存在最后贷款人的法律定位不明确、关于最后贷款人的法律规范不完备、法律行为不规范等问题。而后提出应当从法律定位明确化、法律制定协调化以及法律行为规范化三个方面完善我国的最后贷款人制度。认为:要通过立法明确,最后贷款人制度的价值定位是为了稳定金融、进行宏观调控而产生和存在的,非紧急性的、宏观性的金融风险或者金融危机,不能适用最后贷款人制度;要通过立法明确人民银行是最后贷款人制度的承担主体;在立法技术上,要提升最后贷款人制度作为基础性法律规范的位阶,以增强其效力;应当合理设置银行危机救助权力在政府不同部门和不同级别之间的配置关系;应当从提高立法水平的角度完善法律的形式要素,使法律规范本身更为精确、科学;针对当前最后贷款人制度所采取的模糊式立法和粗放式立法,政府行为拥有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容易加剧制度运行的不确定性的现状,提出应当对政府的权力行使进行瘦身,通过更加精细合理的制度设计,规范最后贷款人的救助行为和最后贷款人对金融风险和危机的处置行为。四是银行危机与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外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经验,其次分析了我国建立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而后提出了建设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建议。认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有利于营造金融业内部公平的竞争环境;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然要求;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保证我国存款人利益和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所必需的制度。我国商业银行存款保险制度的立法体例应当通过人大立法,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认,应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信息的公开披露制度,存款保险的额度,以及应当确定存款保险标的和存款保险赔偿数额等具体内容。五是银行危机与商业银行接管制度。本部分首先分析了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基本理论,界定了其内涵,分析了它与临时管理制度、重整制度等相关制度之间的关系,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现状、问题与完善对策,认为,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接管的立法定位不准确、对接管的规定设计过于简略、空白点多、以及实际操作过程随意性极大、透明度不高。对于我国的商业银行接管制度完善和改进,、一方面应当完善我国接管制度的相关立法,制定关于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的专门性、统一性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应当在立法中明确界定接管标准,对接管组织的行为做出合理的限制和规范,如规定接管组织的一切行为应以挽救银行,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为准则,接管组织及其人员不得有损害银行利益和其他人利益之行为,接管组织在接管银行期间行使权力不当,使银行或存款人遭受不必要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