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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是人与人之间交往行为的产物,也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纠纷与秩序相对,发生纠纷就意味着一定社会范围内的秩序被打破,会造成社会不稳定、会给人们带来损害。虽然纠纷在某种意义上可以推动社会的进步,但从整体上来说,纠纷的持续发生总是会带来更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抑制纠纷的发生、及时调处纠纷就成为各种形态的社会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之一。纠纷可以通过诉讼和非诉讼这两种方式加以解决,它们各有突出的优点和难以消除的缺陷。这些缺陷将会导致这两种纠纷解决方式无法合理、有效地解决纠纷,从长远来看,可能还会使纠纷升级、矛盾激化。因此,从法社会学的角度,分析纠纷的起因、寻求纠纷解决的恰当方式,让纠纷的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讼解决方式有机结合起来,对建构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乃至社会的和谐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纠纷的起因出发,结合我国现阶段纠纷的基本情况和发展态势,在分析纠纷的多种解决方式的基础上,对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范围以及二者的衔接问题进行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纠纷的概念、性质入手,对引发纠纷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着重分析了我国现阶段纠纷的主要类型和产生原因。第二部分主要对纠纷解决的两大方式,即诉讼解决方式和非诉讼解决方式进行了价值分析,指出影响人们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因素,并通过现实纠纷解决中的事实和依据,分析了我国现阶段多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身以及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衔接中所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论证了在我国现阶段建构和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并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建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以及我国已有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构方案。本文主要运用了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价值在于通过对纠纷起因、纠纷解决方式的理论和实证的分析,为建构和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我国的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一个新的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