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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务中,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核心,整个庭审基本上是围绕着证据展开的。目前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拥有侦查权的侦查机关基本上垄断了刑事调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调查活动基本上以复制控方的案卷为主。近年来随着我国审判制度的改革,当事人主义的加强,私自录音案和记者暗访事件的频发,私人介入到刑事案件中进行取证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也开始关注刑事领域的私人取证问题。这对于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私人取证的法制发展无疑是有很大的促进作用的。目前我国刑事立法除了对律师取证作了简单的规范外,对于其他私人取证并没有涉及。刑事立法在私人取证这一块还处于真空状态。我国也有不少学者对刑事诉讼中的私人取证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我国学者基本上都只是从某一个角度对私人取证问题进行探讨,很少有学者全面系统地从制度层面对刑事诉讼中的私人取证进行探讨。私人作为取证主体介入到刑事诉讼中来是对公权力刑事取证的重要补充,不仅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维护实体正义,节约侦查资源,提高刑事诉讼的效率,更有利于加强辩方的取证能力,监督和制约国家侦查机关的权力行使,维护控审平衡,促进诉讼程序公正,推动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进程。基于此,本文通过采用文献研究法、历史分析法,对目前我国私人在刑事诉讼中取证所面临的问题及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学者争议的焦点如在私人取证的主体地位、私人不法获取的证据的效力等进行了概括,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及创新点;然后运用定性分析法,对“私人取证”的概念作了基本的界定。“私人取证”乃是没有公权力介入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取证行为。同时就“私人取证”的内涵和特征作了深入剖析,提出私人取证区别于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标志所在,即依权利取证和取证手段非强制性;然后通过对刑事诉讼中私人取证背后的法理和现实需要进行深入探讨,提出私人取证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最后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私人取证制度构建提出了具体系统的设想,主要包括私人取证的主体、取证方式和范围、私人非法证据排除及保障私人取证的配套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