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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罪是我国1997年《刑法》新增的罪名,该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对追究医疗事故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以及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医疗事故犯罪的部分问题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已影响到了这一罪名的正确适用。笔者结合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综合运用了历史、比较、逻辑分析等方法通过对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的分析,罪间界限的探究,中外立法的比较研究,对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司法认定、缺陷分析立法完善等问题进行了初步探析。本文约三万余字,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医疗事故罪基本问题研究。医疗事故罪的成立,以行为人的行为造成医疗事故为前提条件。因此,准确把握医疗事故的内涵是研究医疗事故罪的起点和基础,对于正确处理涉及医疗事故的刑事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笔者对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及其特点做了详细论述,为后面进一步分析做一基础铺垫。第二部分,医疗事故罪立法比较研究。笔者从古代中外医疗事故的相关立法,近代中国医疗事故罪立法考察,现代中外医疗事故罪的立法比较三个方面全面回顾医疗事故罪立法的历史沿革,并对中外相关立法做对比,以便能更好的了解医疗事故罪的历史发展变化。第三部分,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笔者按照我国刑法学犯罪构成理论四要件说,从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犯罪主体、主观方面详细阐述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第四部分,医疗事故罪的司法认定。笔者从罪与非罪的界限,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两个方面,详细列举了医疗事故同相关概念,以及医疗事故罪同其他犯罪的区别,以期能对司法认定有所帮助。第五部分,我国医疗事故罪立法缺陷分析及完善。笔者从医疗事故罪的罪状设置和法定刑配置等分析刑法分则对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缺陷,并针对立法缺陷提出相关完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