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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推定原则”的广泛适用,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成为婚姻法学研究的一个热门课题,而且也是司法实务中比较有争议的难题。本文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以“聚法案例”筛选的205个案例为研究对象,并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举证责任主体的实证研究表明,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案件中,多数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配偶一方,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比率很低。还有相当的案件,法院没有确定举证责任的主体。举证责任主体与法律适用的分析表明,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非举债方根据的是《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的借贷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据该条,应当由非举债方证明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主体与裁判结果的分析表明:在配偶负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中,裁判结果大都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举证成功的比率很低;在债权人负担举证责任的案件中,裁判结果都是确认为个人债务;由于债权人负担举证责任的比率相对较低,为此,债权人处于比较有利的位置。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的裁判结论与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表明,法院裁判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时考虑了十项因素:能否举证24条的除外情形、债务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合意、配偶是否分享该笔收益、夫妻是否分居或者将要离婚、配偶是否有独立的经济来源、配偶是否知道举债的事实、举债数额的大小、举债是否用于赌博以及举债是否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在上述十项裁判因素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最大的影响因素是配偶能否举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除外情形。除此之外,举债是否用于共同生活以及夫妻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是裁判观点中论及最多的两个因素,夫妻是否分居、举债是否用于赌博、举债数额大小等因素在有些案例中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概括和分析上述裁判因素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应结合夫妻生活多方考虑各种情况,然而第24条的推定规则的裁判因素过于单一,应当进行修正与补充。根据实证研究本文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坚持“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判断标准,以日常家事代理为分界,对于明显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围的举债,推定为个人债务,由债权人举证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日常家事代理范围内的举债,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配偶举证属于个人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