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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系统理论来研究法律系统之内部运作及其与环境之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意义,尼克拉斯·卢曼(Niklas Luhmann)为从事此研究之最为核心与最具有成就的德国社会理论家。他运用了诸多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科学之相关理论以建构其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加之其论述逻辑极强且语言表达相对晦涩,使得对其研究颇具难度。目前国内学者对卢曼系统理论的研究较少,本文通过阅读、翻译与理解大量英文文献,对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进行重构研究。 首先,本文从探究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之理论渊源及所创范式出发,阐明其法律系统理论的逻辑起点——系统与环境之区分。而后,重点论述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的重要命题,探析其法律理论之源发点——运作,及相关著名命题——“运作上闭合,认知上开放”等,进而论证其诸命题下的法律系统所具有的简化复杂性与稳定预期之功能。其次,从时间维度切入,挖掘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之演化历程与分化方式。本文在进化论“变化/选择/稳定化”的视角下对人类法律演化史予以理论加工,并在清晰阐明卢曼法律系统之演化方式后,探析其演化带来的系统内部分化,即立法与审判之区分及法院之特殊地位。再次,从法律系统与其他社会子系统之互动关系切入,着重论述法律系统与经济及政治系统间的复杂关系,对其中的结构耦合机制予以深度剖析。最后,本文从批判辩驳与启示探究两个维度对卢曼自创生法律系统理论进行再思考:介绍并回应了Author J. Jacobson、Richard Münch、Habermas等人从“法律自创生之可能性”、“法律系统闭合运作之可能性”以及“卢曼法律理论之合法性”三个聚焦点向卢曼法律系统理论发出的批判,再次重申卢曼的观察者与描绘者之视角,并对其法律系统理论应对法律不确定性之功用及其带来的多元视角与选择可能性予以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