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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一次又一次的无功而返,作为改革推动者的政府陷入了非常尴尬的境地:一方面,政府怀着迫切的愿望和良好的初衷,为农村金融体制的改革费尽心机;另一方面,大量的投入并没有带来预想中的效果,社会各界以满是批判和检讨的态度审视着政府在农村金融体制变迁中的行为,要么指责其所安排的正规金融机构“无所作为”或“嫌贫爱富”的“不义之举”,要么批评其在对待民间金融发展上的粗暴与蛮横。因此,本文确定以政府作为研究对象,期望能对中国农村金融体制变迁过程中的政府行为做出理论上的诠释,并为其功能定位和政策执行提供有益的帮助。 以往关于农村金融研究往往着眼于其具体表现,要么通过案例和调研来描述现状,要么根据传统理论建立模型,然后寻找一些数据来验证或者证伪一些结论。案例的描述固然重要,但仅仅关注短期的迹象并不足以揭示事物的本质;而模型的运用,且不论其假设的适用性和重要变量的完整性值得怀疑,单单是中国目前数据的可信度,就足以使模型的解释力大打折扣。正是基于以上考虑,在研究视角上,本文更偏向于历史的长期,并着重对现象背后更加深层次的制度和背景进行分析。 本文首先对中国农村金融变迁史上的农贷制度和自古延续至今的民间信用进行考察,以探寻政府在其中的行为逻辑;同时对其所造成的后果进行由古及今的分析。“皇权社会”的特征和农耕文明使得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明确的产权观念和相关制度,典型的二重社会结构特征造就了中国历史上既拥有无限权力,又负有无限责任的“无限政府”,并最终导致了国家农贷制度的产生。这个逻辑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即政府的过分抽取所造成的农村金融内生性不足和政府对农村所负有的不可推卸的安抚责任和救助义务。而由政府推动确立的儒家意识形态与农耕文明结合在一起,成就了中国特殊主义的信任体系。这种小的信任系统保证了亲友互助性借贷行为的长期存在,但同时也阻碍了旧式民间金融机构向现代金融机构的跃迁;高利贷作为一种具有内生性的信用产物,在政府的严格抑制或打压下,以“地下”金融的形式长期存在。 接着,本文开始着眼于现实,依托诺思的国家理论,分别对建国后我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变迁中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了研究;同时对政府主导下正规金融的救助功能与资源汲取功能进行了讨论。从中央政府成本收益的角度分析,农村改革后,我国正规金融制度在国家的目标函数中经历了两个阶段:一是农村改革开始至1990年代初期在实际上为国家提供净收益的阶段;二是19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正规金融逐渐支持三农,以提高政府政治收益的阶段。而财政分权体制改革之后,作为追求自身收益最大化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开始通过多种方式实现对农村金融的干预,并在农信社的注资改革中与中央政府展开博弈。在对政府主导下正规金融制度功能的讨论中,本文认为其兼具掠夺性和救助性两方面的特征,但在我国寻求向“契约型”国家演进的过程中,政府基于传统行为逻辑的外生推进遭遇了金融中介内生演进逻辑的潜在反弹,从而使其掠夺性特征得到加强,原本同样具有救助性的正规金融制度异化为虹吸农村资金的管道和工具。这个观点也是本文的创新点之一。 然后,本文分别对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变迁中的中央和地方政府行为进行了分析。中央政府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制度的政策几经变迁,前后不一。根据本文的分析,传统的非正规金融很难走出熟人社会特殊主义信任体系的边界,每有一次这样尝试,都会积聚大量的风险。但非正规金融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中央政府由此面临着巨大的决策困境,是收是放,是进是退,一时难以定夺。而地方政府基于自身的目标函数,根据不同的地域情况,对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态度不尽相同,同时也直接参与非正规金融渠道的融资。农村基金会是地方政府为追求潜在收益的实现,控制农村金融资源而主导的一种非正规金融制度创新,但因不符合中央政府的收益最大化原则而最终消亡。 最后,根据以上的分析,本文得出以下启示:1.政策性金融应当尽量避免商业化的努力,其首要的任务在于救助,通过返还政府从农村经济中过度汲取的资源,想方设法让农民积累财富和提高收入,让他们逐步具备提出正常金融需求的条件和提高其利用现代金融的能力;2.国家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必须要在规范与保护、限制与扶持之间小心权衡、谨慎选择,同时想办法构建农村普遍主义的信任体系;3.地方政府及现有体制,成为农村金融制度发展难以绕开的死扣之一。国家需要调整地方政府的行为,改变其实现目标函数的约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