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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法起源于习惯,但并不等于它全部取代了习惯。人民法院作为定纷止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门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纠纷解决规则的选择与运用。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家来说,制定法是法官在审判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中国传统上是一个“礼俗”社会,制定法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蕴含着道德、情理的习惯法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容忽视的。因此,如果我们能将习惯法的合理运用作为对法律适用的补充,是转变司法理念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重要举措。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文章论证了习惯法在古今中外存在的重要价值,并说明了目前习惯法在我国民间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对于当代社会的影响是久远而普遍的。在此基础上,考察了国外习惯法运用情况,总结了对我国的几点启示。最后提出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前提下发挥习惯法在纠纷解决、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的建议。本文除引文和结语外,包括以下四部分内容:第一部分阐述了习惯法的概念及存在的价值。文章首先明确了习惯法的定义、特征和分类,将习惯、习惯法和民间法三者做了区分和认定,强调习惯法的本质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了习惯法存在的价值,从历史、国家发展、文化学和实践四个角度说明了习惯法在当今社会仍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部分对国外习惯法进行了考察。文章叙述了英国、法国和德国等欧洲国家习惯法的历史与现状,同时对非洲的加纳习惯法在司法运用中的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研究,提出我国应吸收和借鉴国外习惯法司法运用的经验。第三部分是习惯法在我国司法运用中的若干法律问题探析。首先,从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两个角度阐明了习惯法在我国的地位;其次,论证了我国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习惯法的可行性和必然性;最后,介绍和分析了目前国内某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运用习惯法的探索及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了司法实践中运用习惯法的几点思考和建议。在总结国外习惯法对我国的启示和分析我国习惯法运行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基础上,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建议。通过分析,文章最终得出结论,我国可以将善良、合理的习惯法有条件的引入审判领域,在不与现行法律冲突的前提下,运用习惯法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同时,应在立法中给予习惯法一定的法律地位,在司法实践中充分发挥习惯法作用,并弘扬蕴含习惯法内容的传统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