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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移动终端和4G网络的广泛应用,逐渐产生了图文、音视频、直播等各种形式的数字内容消费,数字内容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在这一过程中,成熟的商业模式,规模经济以及范围经济的实现促使数字内容产业成为助力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与此同时,数字内容平台的非法有害内容泛滥问题日益突出,不仅使得网络空间“乌烟瘴气”也不利于数字内容产业的健康发展。故而数字内容平台的非法有害内容监管治理问题成为了数字经济的突出问题,亦是各国网络治理面临的首要问题。由于数字内容产业是由众多细分领域交叉融合形成的复杂产业形态,因此本文借助注意力经济学、传媒经济学、平台经济学以及管制经济学等多学科理论重点对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的产生机制,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的负外部性及治理对策,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的监管体制进行研究。数字经济下,数字内容平台是生产或传播非法有害内容的主要载体,因此本文首先探讨了数字内容平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以便于展开后文的分析。数字内容平台连接着用户和广告商,发挥着提供、整合、传播各类信息的重要功能,是一个典型的多边平台。在注意力稀缺的当代,数字内容平台的商业模式是一种通过生产或传播各种信息内容以吸引用户的注意力,然后将所获得的用户注意力转售给广告商的多边市场商业模式,数字内容平台展开的竞争实质上是对用户注意力的争夺。在对用户注意力展开激烈竞争的过程中,在数字技术的助推下,数字内容平台主要通过广告投放、用户付费、版权创收和电商变现四种方法盈利。明晰数字内容平台的商业模式和盈利模式后,接着对本文研究的三个主要问题逐一展开探讨。首先,对数字非法有害内容产生机制进行分析。本文主要从内容差异化角度构建了豪泰林模型分别对付费数字内容平台和免费数字内容平台竞争下平台的内容供给策略进行分析。结合模型推理的均衡结果发现,付费数字内容平台生产或传播非法有害内容的内在激励首先在于在竞争过程中其采取的是最大差异化内容提供策略,在该策略下由于专业信息内容的投资成本大、创作周期长,付费数字内容平台往往会生产或传播制作、获取成本相对更低以及能够在较短时间迅速吸引用户注意的非法有害内容。免费数字内容平台对非法有害内容的生产或传播除了与平台的内容差异化策略、非法有害内容的低制作成本有关外,还与观众对广告的厌恶程度有关。其次,分析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的负外部性及负外部性内部化治理机制。由于数字内容平台生产或传播非法有害内容给其他经济主体或社会造成的巨大损害并不由数字内容平台承担,存在着明显的平台私人边际成本低于社会边际成本现象,因此数字内容平台生产或传播非法有害内容是一项负外部性明显的经济活动。对此,本文基于负外部性内部化理论,构建了政府和数字内容平台的序贯博弈模型分析政府采用罚款手段治理数字内容平台非法有害内容问题的有效性。通过模型推理得出了在完全垄断和n个寡头企业竞争两种不同的市场结构下,政府对数字内容平台就生产或传播非法有害内容罚款可以刺激数字内容平台减少非法有害内容的生产或传播,相应地增加专业信息内容的生产传播量,且政府罚款数额的确定主要受到数字非法有害内容带来的负外部性成本大小、非法有害内容收集和上传成本、市场中平台的数量等因素影响。再次,分析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监管体制。本文采用比较研究法,总结发现欧盟采用的是自律监管与共同监管相结合的模式监管数字非法有害内容,英国采用的是政府主导下的统一管理模式、澳大利亚对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的监管则是政府监管与自律监管并行。对当前中国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监管体制分析发现,其存在如下有待完善的问题:监管法律依据不足,“1+X”监管机构体制不完善,数字内容平台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处罚不具威慑性,用户监督作用未有效发挥。据此,本文认为我国需要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构职能,强化平台主体责任,加强数字信息安全教育,建立多元主体共治的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监管体制。最后,本文提出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监管治理的总的政策建议:第一,加强鼓励数字内容平台创作新内容,对某一专业信息领域深耕展开内容质量竞争。第二,提高对数字内容平台和生产者生产和传播非法有害内容的处罚力度。第三,完善数字非法有害内容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