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从2008年美国宣布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谈判以来,澳大利亚、秘鲁、马来西亚、越南、日本、墨西哥、加拿大都先后加入该协议的谈判,并形成了以美国为主导的格局。尽管唐纳德·特朗普上台后,美国退出了该协议,学界与政治界对TPP关心也渐渐淡化了,但TPP协议依然值得研究:当新的经济秩序来临时,应随着时代的潮流出现新的经济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讲,TPP也涵盖了时代的需求——该协议所声明的目标是为其成员国创造一个拥有高标准的贸易自由化程度和管理制度的自由贸易区。基于这样的需求于2017年11月11日TPP成员国重新谈判而取得了突破。越南工贸部部长陈俊英在当天越南中部的岘港举行记者会上正式宣布11国就TPP达成框架协议的事实,紧接着日本也宣布了11国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新名称“全面且先进的TPP(CPTTP)”,从而TPP再次吸引了世界的目光。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签署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目的在于减少或消除贸易壁垒,促进国家之间经济一体化的双边或多边条约。2015年11月TPP成员国签订协议与之前,韩美之间已签订了FTA协议。TPP协议与韩美FTA协议在某种意义上存在极多相似之处,尤其TPP协议第9章与韩美FTA协议第11章投资章节方面。韩美FTA将近实施了6年,在此期间,韩国国内对FTA协议——尤其在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产生了不少的争论与分歧。对此,为了消除TPP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对公共政策的自主性和自发主权的顾虑,TPP中ISDS条款根据以往的经验不断扩充了相关规定。首先,在投资章节附件、一般例外章节、金融章节等特别规定中可看出TPP协议对消除公共政策的自主性与司法主权的考量。其次,TPP通过仲裁员名单提高了仲裁人员的职业道德、扩大第三者允许参与范围、搭建了上诉机制的初步性条款等。虽然TPP协议中的ISDS条款依然包含种种界限,上述条款设计也不能立即付诸实现,但是这些具有可操作性的实际性条款却可被视为一个良好发展趋势的印证。经过不断完善,TPP协议中的ISDS条款正逐渐发展成为ISDS机制的典范。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资本输出国之一,中国也已成为数一数二的资本输出国,因此,探讨ISDS条款的适用及其程序规定,是保护中国公民在美国及其他外国投资的必经途径。本论文将围绕TPP协议中ISDS条款的法律焦点,以韩美FTA协议的比较为中心进行综合性的研究并论述中韩FTA中ISDS机制的适用前景。通过分析TPP协议与韩美FAT争端解决条款之间的区别,梳理韩国履行韩美FTA协议过程中的经验,总结TPP协议对中国的启示,以及可能构成的障碍,并对上述障碍提出相应的建设性意见的同时对中韩未来ISDS机制的适用进行论述。第一章阐述投资者-争端解决机制的概述。ISDS基本概念与形成发展为中心进行论述。第二章就TPP与韩美FTA争端解决机制ISDS进行比较分析。对TPP与韩美FTA投资章节中ISDS的主要条款进行比较后对TPP中的ISDS机制进行评价。第三章根据上述的内容阐述完善ISDS及中国的应对措施并对ISDS机制的意见以及建议以及TPP协议ISDS机制TPP与韩美FTA对中国中国的影响及应对措施。第四章,总结TPP与韩美FTA中ISDS条款得比较对中国的启示的同时最后对中韩FTA中ISDS条款提出未来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