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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体系是中国行政法学内容的载体。经过六十余年的发展,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已经形成一个相对统一的四模块式结构体系。该体系的形成过程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本文始终关心的问题。本文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历程的系统梳理与深刻反思,指出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不能固步自封,需要不断回应外界环境和自身性质的变化,进而寻找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变革的方向与路径。
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在研究对象的选择上具有创新。本文选取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作为研究对象,首次对六十余年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变化过程进行梳理,总结概括出各个阶段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不同特点。这是一次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系统的深入的整理和挖掘。第二,建构起了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发展与变化的两套模型。本文两次采用理想类型的研究方法对中国行政法学体系进行分析。以史为鉴,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先后经历了面向管理的行政法学体系、面向司法的行政法学体系和面向行政的行政法学体系阶段。面对未来,中国行政法学体系需要反思自治型行政法学体系的不足,迈向回应型行政法学体系。
第1章系统地梳理了六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脉络。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变迁依次经历了三个阶段:早期的探索、停滞与开创阶段;相对统一与推陈出新阶段;应对变革的艰难转身阶段。历史分析的方法成为本章厘清脉络时所采用的主要方法。选取的分析对象是各个时期出版的中国行政法学教材。教材体系虽然不能完全代表行政法学体系,但却是行政法学体系的主要表现。通过对建国以来94部行政法学教材体系的研究与整理,本文归纳出了各个阶段行政法学体系的不同特点。
第2章建构了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变迁的三种模型。面向管理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是指以行政管理领域作为主要规范对象、以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运行作为主要目的而构建的行政法学体系。面向司法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是指以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为落脚点、以行政行为的类型化理论为支撑、结合行政主体理论与行政程序制度而构建的行政法学体系。面向行政的中国行政法学体系是指将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不再局限于司法审查与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行为、行政主体理论等传统模块,而是拓宽到整个行政过程,深入到行政政策的制定领域的新型行政法学体系。
第3章分析了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变迁的影响因素。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与治理理念、行政任务、政府职能、行政法制度变迁之间具有内在关联。治理理念的变化是中国行政法学体系变迁的根本动因。行政任务与政府职能的变化影响着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行政法制度变迁与行政法学体系变迁也具有内在关联。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变迁是具体情境下各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内外条件的变化决定了中国行政法学体系不可能一成不变。
第4章从比较法的角度考察了域外行政法学体系的发展变化情况。分别探讨了德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形成过程与变化情况和美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传统模式与最新发展。奥托·迈耶采用纯法学的研究方法建构起德国的行政法学体系。在迈耶之后,不断有学者对迈耶体系进行挑战和质疑。美国行政法学体系的传统模式是围绕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合法而展开的,合法性问题成为司法审查的主要问题。传统模式目前正在发生变化。
第5章指出当下中国的自治型行政法学体系存在严重不足。自治型行政法学体系是指以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为最终目的,将法律对整个行政领域与过程的全方位规范和调控作为直接目的,通过合法性审查的司法视角建构起来的行政法学体系。在外部环境日新月异的今天,自治型行政法学体系正日益陷入困境。
第6章提出回应型行政法学体系是中国行政法学体系的变革方向。回应型行政法学体系是指以公共福祉的实现与公民权利的保障为双重目的,以行政立法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司法对行政的审查为双重视角,通过制度正义与个案正义的双重方式建构起来的能够主动回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和不断融合的学科发展要求的行政法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