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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发展形式日趋复杂,不少虚假诉讼现象在各地时有发生。虚假诉讼通常发生在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商品房买卖纠纷及合同纠纷等民事诉讼范畴,一般虚假诉讼案件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宣扬不正之风。当事人的不法行为不仅破坏了司法公信力,扰乱司法秩序,浪费司法资源,也会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前,学术界对虚假诉讼行为定性不一,各法院对虚假诉讼的审判也一直处于混乱的状态,多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妨害作证罪等罪名定罪。此次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将虚假诉讼罪正式入罪,从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审判起指导作用,也为规制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确实的法律依据。但从实际出发,虚假诉讼罪这一新增加罪名,在设定及如何适用方面仍存在许多不明确的问题,如主体的范围、实行行为的认定、竞合犯罪的处理等。因此本文对虚假诉讼罪的论述,包括以下五个部分:第一章绪论,主要对国内学术观点及国外不同立法思路进行梳理,指出文章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说明本文在分析问题时的不足之处及创新点;第二章虚假诉讼罪的构成要件,从传统四要件着手论述,包括虚假诉讼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笔者认为虚假诉讼罪侵害的是正常司法秩序及他人合法权益两种复杂客体;客观方面,本罪仅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行为表现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其中行为人不必然具有自行捏造的事实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后,行为人虚假诉讼行为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犯罪主体上,着重对民事诉讼中被告、第三人以及无、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诉讼代理人等诉讼参与人能否构成本罪的主体进行分析;主观方面,行为人表现为直接故意,间接故意或过失不构成本罪。本罪的成立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某种特定目的,如非法侵占他人财物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章与相关罪名的区分,对虚假诉讼罪与其正式入罪前司法实践中通常认定的相关罪名比较。先将本罪与一直争议较大的诈骗罪进行区分,两罪在主观方面及侵犯客体有明显区别,明晰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再将本罪与妨害司法类犯罪一节中的妨害作证罪及伪证罪作区分,确定虚假诉讼罪在本节设立的必要性。第四章对虚假诉讼罪犯罪形态进行分析。笔者认为本罪应属于结果犯,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时,除实行行为外,需要造成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结果。同时,笔者还讨论了本罪的着手及完成形态。第五章是对虚假诉讼罪其他的几个问题,如罪数问题、竞合问题、量刑标准、追诉程序启动等方面分析论证。在关于如何理解虚假诉讼罪罪状中所描述的妨害司法秩序及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问题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本文通过对这五个部分的研究,能够比较明确的界定虚假诉讼罪的犯罪构成,指出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对以后司法适用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