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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我国在1954年宪法、1978年宪法中确立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宪法实施的制度,1982年宪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实施的规定。我国这种立法机关自我监督的制度设计弱化了监督的功能,宪法的权威受到了严重的质疑。尤其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公民宪法性诉讼案件、法律法规及行政行为违宪案件不断凸显,宪法司法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显然,对宪法司法化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在学术界为反映社会现实、解决社会问题竟相展开宪政理论研究之际,本文从既有社会现象出发提出了所要研究的问题。第一部分为宪法司法化的理论基础。在介绍国内外学者“违宪”含义研究的基础上阐述本文“违宪”的含义;在介绍既有违宪处理方式的基础上提出本文对违宪的处理方式——宪法司法化,并从违宪审查和宪法的司法适用两个维度加以阐释;在介绍、评析当今世界主要宪法监督模式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宪法司法化的走向。第二部分,分析目前我国宪法司法化的状况:立法机关行使宪法监督权使监督权空置,法律法规违宪难以进入诉讼的领域,行政行为违宪等同违法而被推入行政诉讼的领域,公民的宪法性诉讼难以得到有效的救济,党的权威与宪法的权威出现了错位的现象。继而从历史传统、思想观念、司法实践、政治体制等方面分析了产生此种现状的原因。第三部分,对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实现提出了设想。笔者赞同宪法法院的监督模式是实现我国违宪审查的理想选择,进而对宪法法院的性质、地位进行了理论论证,并借鉴西方宪法监督模式对我国既有的宪法法院制度设计进行了完善;同时笔者认为公民的宪法性诉讼由普通法院审理更具可行性,并对诉讼的条件及实施程序进行了设计。第四部分,结语,总结现状,指出本文的不足,对未来寄予希望。 本文对我国宪法司法化提出的对策是需要突破现行宪法规范的。引入宪法法院这一因为没有宪法规定而似乎不合乎宪法的制度需要避开纯粹的规范层面作文章,因为瓶颈从来就不在纯粹的制度规范层面上。宪政的实质不是高举一部万世不易的宪典,而是规范和现实不断相互适应的运动过程。突破现行规范,在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设立宪法法院进行违宪审查是我国实现宪政社会的必然途径,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之外树立宪法法院违宪审查的最高权威正是本文的创新之处。此外,由普通法院适用宪法审理公民的宪法性诉讼也是笔者所做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