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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权利能力理论,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过研究,尽管如此,学者之间对于民事权利能力理论中的许多问题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理论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未出生的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范围,这几乎已成为我国法学界的定论。然而,近年来随着侵害胎儿事件的不断增多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要求保护胎儿权利的诉求日益增多。尽管我国《继承法》已有保护胎儿继承利益的规定,但是这个保护是十分有限的,而且它也无法在理论上自圆其说。作者基于生物学和医学的研究成果,结合世界各国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从医学和法学两方面对“胎儿”进行界定,提出法律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胎儿期的“人”,即法律上的胎儿应与医学及生物学上的胎儿的定义相适应,胎儿应具有权利能力,提出了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胎儿期的新设想,认为胎儿是具有生命的自然人,未出生的胎儿作为“人”发展中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应赋予其民事权利能力,其生命健康权等各项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作者通过对“权利能力”这一概念的追溯到现代权利能力理论制度的建立和形成进行了细致的分析,认为现在“权利能力”仅仅具有了一种赋予资格的形式作用,它的实质作用己经因为自由平等成为文明国家的事实而弱化。文章通过对当前有关胎儿权利能力有无的三种主要学说进行了逐一分析,指出其不足和缺陷,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即胎儿理应具有权利能力,并指出了赋予胎儿权利能力的障碍与排除障碍的法律途径。论文运用比较分析、理论分析的研究方法,重视国外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规定和判例成果,在对现有学说进行总结、评论的基础上,对胎儿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试图找出一条解决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有效途径——即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我困司法实践中涉及胎儿利益的案件数量在不断增长,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从现实需要的角度看,都应该承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否则胎儿的各项权利就无法得到相应的保护。正是因为由于胎儿的权利能力得不到社会相应的承认,使得社会中漠视胎儿生命权的现象普遍存在,进而使得胎儿的其他权利,如健康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继承权、等受到限制乃至损害,所以说赋予胎儿以权利能力,是民法迫在眉睫的重大使命。作者有感于这一现状,选择胎儿权利能力作为学位论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推动立法的完善,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