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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作为最古老的官方暴力行为,历史悠久,影响深远,其所取得的所谓证据是非法证据的主要种类之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最终被明确确定下来,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最具现实性、建设性甚至是革命性的进步,是我国人权进步的标志性举措。非法证据无疑是以刑讯逼供取证为主要内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是对“刑讯逼供”一词作出准确而恰当的解释。鉴于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的表现五花八门,有必要对其中的几种主要方式进行甄别确认。本文试图通过对包括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证据排除规定的分析,并对我国刑讯逼供制度的确立到逐步完善的分析,结合我国当前执法实际,找出该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探讨刑讯逼供取得证据的认定标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排除,同时明确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并在借鉴美英及我国台湾地区先进的经验基础上,探寻完善我国刑讯逼供制度的途径和方法,真正使刑讯逼供制度得以发挥应有作用,从而使刑讯逼供证据真正得以剔除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真正维护人权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