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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的从无到有、从不健全到相对健全完善仅仅经历了二十多年,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这一过程历经几百年的岁月,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可谓是世界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一个奇迹般的存在。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证券市场在制度建设、监管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足,这也造成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一些相对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便是诸多证券违法行为之一。证券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上有关主体(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等)违反证券法相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的规则,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投资者与上市公司所掌握的信息本身就具有很大的不平衡性,作为一名理性的投资者,在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上市公司股票是建立在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信赖的基础上的,一旦上市公司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将会给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制造一定的泡沫,从而导致该公司股票价格不能反映其真实价格水平,进而造成投资者购买股票的价格偏高。一旦该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泡沫将迅速破裂,股票价格将下跌至其真实水平,从而给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给证券市场带来巨大的动荡与冲击,为确保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严厉打击这种行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成为各地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笔者研读了大量的相关案例,发现在该类案件中,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时间基点的认定、因果关系认定、系统风险比例认定、损失计算范围与损失金额认定等方面。其中,时间基点的认定是解决该类案件的前提。实施日与揭露日或更正日的确定决定投资者是否具备索赔资格,基准日与基准价的确定决定投资者的损失计算范围以及损失金额。因此,唯有先确定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与基准日,案件才有得以进行的可能性。本文用四章的篇幅来研究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时间基点的认定问题,主要围绕目前司法实践中在处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时所面临的一些问题以及时间基点如何认定来展开研究分析,并就有关揭露日的认定问题,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