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业也逐渐国际化发展,我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经济与金融不断受到来自世界其他国家的冲击和影响。纵观当今世界,混业经营成为一股潮流,各国为提高金融国际竞争力,金融控股公司、全能银行等能够交叉经营的金融机构甚嚣尘上。金融混业经营的国家为能够更好适应和促进金融控股公司发展,一般也是采用诸如伞形监管、统一监管的混业监管模式。自2003年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自立门户”后,我国一直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各金融机构只能在法律规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金融业务,不得跨行业交叉经营。分业监管模式的确有助于维护金融安全与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但是在国外金融控股公司等混业经营机构不断冲击国内金融市场之时,该模式不利于金融创新和我国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因此笔者认为研究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分业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和如何完善相应制度具有一定价值。本文第一部分主要阐述我国当下金融混业经营的现状,侧重于三个方面:各类金融机构跨业合作;互联网金融盛行;金融控股公司大量存在。笔者对于各类金融机构跨业合作主要是从银证合作、银保合作、保证合作这三个角度进行讨论;从当下较为流行的P2P、众筹平台、第三方支付着手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现状进行研究;对金融控股公司则主要从国内四类较为典型的银行为主、投资集团为主、实业集团参股和地方政府投资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出发分析混业经营的现状。本文第二部分旨在探讨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分业监管法律制度面临的具体挑战。笔者从三个角度进行阐述:首先,《金融控股公司法》缺失,存在监管空白,可能会导致财务杠杆风险、内部交易风险、不透明风险和系统性风险产生;其次,现有监管法律体系不协调易滋生监管套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实效性不强;再次,现有分业监管法律制度不利于我国金融创新和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竞争。本文第三部分主要是通过论述美国、英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革的历史以及内容,进而总结出对我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变革的借鉴之处:调整金融监管结构,强调宏观审慎监管;促进金融监管协调与合作;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建立全面的针对金融市场的法律监管体系。本文第四部分主要是对如何完善我国现行分业监管法律制度提出几点建议,主要从三个角度论及:首先,我国应构建伞形金融监管体系,强调人民银行监管和协调地位,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其次,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金融监管协调合作和外资金融机构的立法缺失或空白进行完善,出台相应监管法律;最后,完善我国金融监管配套法律制度,其中包括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市场退出法律制度、防火墙法律制度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