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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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制度起源于英国,具有公开范围广、竞争程度大的优点。20世纪80年代,我国尝试引入招标投标制度,至今已广泛运用于政府采购、大型建设工程、国有企事业单位采购活动中。随着招标制度的发展,各类违法行为也时有发生,串通投标即是其中常见的一种。从法律的角度分析,串通投标行为扭曲了竞争形态,它不仅损害了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利益,导致了国有资产流失,国家和消费者利益受损,更破坏了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阻碍了市场经济竞争,影响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虽然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对串通投标行为都有规制,但由于立法时间早、法律规定简单,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带来了一定的局限性,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认为串通投标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随着我国《反垄断法》颁布施行,学者们开始从反垄断法律的角度研究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特别是在理论层面的研究逐渐深入,对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构成要件、表现形式都有比较详细的分析和论述。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具体,在理论和实践中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足,主要集中在:串通投标行为适用哪部法律规制,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哪些问题,如何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规制体系并协调各部门法的关系,如何完善对串通投标行为的反垄断法律规制,优化招标投标制度预防串通投标行为等。目前国内学界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多从理论层面进行分析,并参考国外相关立法经验,提出了制定或修改反垄断法律的相关建议。但在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却鲜有发生适用《反垄断法》直接处理具体串通投标行为的案件。笔者认为,理论研究无法在司法和执法中运用,关键是理论研究没有考虑现行《反垄断法》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比如垄断协议的表现形式、“排除限制竞争”标准理解等。这些问题没有解决,许多有益建议也就无法付诸实施。因此,有必要在分析现行串通投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基本情况和不足的同时,思考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可能遇到的具体问题,才能更有针对性的进行串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研究,以弥补理论研究和司法执法实践之间空白。本文立足于在实务案件中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采用了文献研究、案例分析、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围绕如何有效规制串通投标行为展开论述。主要在总结梳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阐述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性质、特征、表现形式和行为本质;查找串通投标行为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内容和不足,分析适用《反垄断法》规制遇到的具体问题;考察对比国外先进立法及实践经验,分析各国串通投标行为在法律适用、规制原则和制裁措施等方面的特点,并指出其中适合我国借鉴经验做法;在分析各部门法律规制差异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建立以反垄断法为主的法律规制体系并加强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协调,以及完善反垄断法规制、优化招标投标制度等相关建议。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为串通投标行为理论分析。串通投标是招标人之间,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采用不正当手段,对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损害招标人利益的行为。从法学和经济学角度分析,是一种违法和寻租行为,产生的内在原因是非法利益驱动和市场经济制度的不完善。虽然学界对其性质存在“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不同观点,但从自由、公平竞争的法律价值角度分析,串通投标行为主要应当是一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串通投标行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主体特定和复数性、意思联络双重性、排除或限制竞争性,表现形式因投标人之间、招标与投标人之间串通而存在各种类型,在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具体规定;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规定了推定条款,但实践中应采取审慎认定原则。第二章为我国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现状分析。主要通过梳理现行串通投标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主要内容,围绕法律适用、规制机关、规制原则和制裁措施等四个方面,指出当前我国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包括:民事救济存在适用法律狭窄、私力救济困难、构成要件传统、损害赔偿不足等问题,行政管理存在适用法律混乱、管理机关多样、规制原则简单、处罚标准不一等问题,刑事处罚存在主体要件理解不一、制裁处罚措施过轻等问题。同时串通投标行为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围绕上述四个方面,分析了司法和执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包括:“排除、限制竞争”标准理解存在的不同理解,现行反垄断执法机构分工无法规制各类串通投标行为,反垄断民事救济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赔偿标准等方面存在问题,行政处罚制裁力度不足和宽恕条款不明确等。第三章为国外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分析。首先,主要考察归纳了美国、日本、德国三个国家的法律规定,分别从法律适用、规制原则、制裁措施(规制机关)等方面做出阐述说明,主要包括:串通投标行为统一适用反垄断法律规制,但进一步划分横、纵向行为存在不同模式;规制原则有“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实质性限制竞争原则”和“准当然违法原则”、“概括性禁止和广泛豁免原则”三类;制裁措施分为“以民事、刑事制裁为主”和“以行政制裁为主”两种模式。其次,对比分析了国外立法的差异和原因,关键在于各国的法律制度不同,司法和执法理念存在差异,提出值得我国立法和司法执法借鉴的相关建议,包括:串通投标行为统一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应采用现行法律“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原则,完善和加强“以行政制裁为主”的法律规制模式等。第四章为我国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完善。第一,在理论和实践分析的基础上,对比经济法、民法和刑法等不同法律部门规制的差异,认为串通投标行为应首先适用经济法律规制。第二,通过细化对比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串通投标多属于联合协议限制价格竞争行为,应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具体而言,应建立以反垄断法为主的法律规制体系,加强现行《反垄断法》与其他法律的相互协调,包括: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规定,以《反垄断法》为基础,研究规制串通投标行为的概念、性质、规制原则、制裁措施等基本理论,充分发挥《招标投标法》的特别法作用,完善其他经济法、民法、刑法的补偿救济和刑事保障功能。第三,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提出完善我国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建议,包括:细化“排除、限制竞争”规制原则、统一串通投标行为行政管理机关、完善和强化民事、行政和刑事制裁措施等反垄断法规制建议,以及禁止限制排斥投标行为、完善串通投标表现形式、推行电子招标投标等优化招投标制度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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