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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域广阔的同时也需要面对频频发生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涝、旱灾、台风、冰雹、雪灾、地震以及森林火灾等。据统计仅2016年国内出现的各种灾害累计已达1.9亿人次,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5000亿元。作为公共危机范畴的一种,灾害是指因系统或组织,受到外部或内部的一些不确定性因素,而引发的损害公众利益和社会安全的突发情况和危险状态。与普通危机相比,灾害通常具有一定的重大性、公共性和广泛性。因此采取救助措施是一种十分必要的活动。长期以来,在灾害救助中国家都承担着主导地位,同时也是核心救助力量,肩负着救灾的重要责任。然而无论是资源分配,还是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置等方面,政府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但灾害的出现有着无法预测的破坏性、紧迫性和广泛性,这也决定了单凭政府力量在灾害救助活动中,是无法快速、高效、灵活、协调的实施救助的。因此,从公众利益和社会整体责任来讲,灾害救助活动应当由社会全员共同承担,自主自愿的共同参与救助活动,发挥公众的力量和作用,这也是社会的客观需求和必然结果。社会组织往往规模不大,能够灵活行动,且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公益性和灵活性,既能够广泛的组织可利用的民间资源,共同加入救助活动,还能够在政府未能到位前,及时开展救助活动,或在政府不作为或忽略的环节,进行补充,避免救助活动出现空白或缺失的环节、领域以及时段,最大化的提高救助效率,挽救公众安全和利益。国内现有的一些文献,大多是基于政府处于监管角度对社会组织展开研究。笔者采用因子分析法,围绕东北地区社会灾害救助活动监管现状进行研究探索,从微观层面入手,为如何健全救助活动监管探索可行的思路。为此,本次研究聚集社会组织,基于政府失灵理论、治理理论、监管理论等,对社会组织展开剖析,探索其中的成因所在,同时借助主因子分析法,对政府角色定位、法律环境、社会组织能力等主因和问题成因展开分析,牵出了隐藏于社会组织和市场中的问题。最后,分析问题的对应举措,如加强监管、增强社会化意识,加大社会组织救助能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灾害救助服务等。寄望于能够为社会组织走向良性发展,带来一定的理论支撑和助益,为政府决策提供一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