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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之前,计划经济在我国处于垄断地位,企业的用人权与劳动者的择业权都集中在国家的手里,形成了劳动者一生只与一家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的局面。由于这种情况的普遍性,“一重劳动关系”的观念深入人心,劳动法的规制体系也是以“一重劳动关系”为核心架构起来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就业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灵活就业凭借其“弹性化”的特点得到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青睐。然而,灵活就业在缓解就业压力的同时也为我们带来了问题,灵活就业中的劳动关系与传统的劳动关系相比是不完整的、非标准化的,由于这种非标准劳动关系在我国法律规定上的空白,现实中产生了不少的问题。劳动关系多重化现象(主要是非全日制就业、兼职就业、劳动力派遣、隐性就业四种就业方式)作为非标准劳动关系在中国的表现形态就面临着这样一种传统与现实的冲突。在对待劳动关系多重化这种现象时,我国学者的规制态度可以分为三派,分别是:否定派、折中派和肯定派。否定派对这种现象持坚决反对的规制态度,认为我国的劳动法不仅不应对其进行规制,还应该明令禁止这种现象的出现,因为它不利于立法和管理。折中派认为由于法律规定的缺失,只能将劳动关系多重化现象纳入民法来规制。肯定派的学者却认为劳动关系多重化现象是由市场经济催生的一种劳动关系的“常态”,理应得到劳动法的规制。笔者十分赞同肯定派的观点。通过分析可以得知,学者意见的分歧源于劳动关系多重化中每一重劳动关系的“瑕疵性”,但这种“瑕疵性”恰恰是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趋势的显现。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各国的劳动关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劳动关系“从属性”的弱化上。通过劳动关系非标准化趋势和中国特有的社会环境这两个视角,我们可以发现,劳动关系多重化现象是产生于劳动关系非标准化的世界趋势下一种我们无法改变的劳动关系形态而且它在中国的产生是有其深层的政治原因和经济原因的。因此,劳动关系多重化现象并非异类,而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常态”,我们应该抛弃传统的“一重劳动关系”理念,从“多重劳动关系”这个学理概念上去承认和接受这个新事物,并用“多重劳动关系”的理念来规制它,只有这样劳动者的权利才可以得到真正的保护。在最后一部分中,笔者针对我国现有的立法缺陷,对多重劳动关系的几种典型形态提出了自己的规制建议,规制的重点在于把握几重劳动关系之间的内在联系,以达到“扬其长避其短”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