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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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复议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从案件受理数量、复议效率以及复议维持率来看,行政复议较行政诉讼没有明显优势,行政复议公信力不高,其作用始终没能得到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现状的产生固然还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制度本身的缺陷是导致我国行政复议窘境之根源。根本原因在于我国行政复议功能定位错误,直接表现为复议机构缺乏独立性以及复议人员缺乏专业性。我国对复议组织的改革势在必行。200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现有复议资源,从专业性和独立性方面改善行政复议公信力不高的现状,凸显行政复议的高效性。建立能改善行政复议现状,进而发挥行政复议应有优势的行政复议委员会。各试点单位积极开展并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分析各试点单位的运行模式,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一优化复议资源。在一级政府内设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中审议依法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政府职能部门审理的复议案件;二引入社会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使其以外部委员的身份参加复议案件的审理,不仅提高了我国复议机构的独立性,还增强了复议人员的专业性;三区分轻重缓急,不同的案件不同处理,体现行政复议的高效性。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试点工作在我国掀起了一股热潮与热议。毫无疑问,复议组织的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分析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实施情况,提出试行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试点阶段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尤其对复议机构的设置以及复议人员的组成进行重点分析。就复议委员会的设置而言,部分试点单位不能正确区分法制机构、复议委员会以及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也未能考虑到上下级复议委员会的关系。就复议组织的人员组成而言,由社会专家、学者兼任复议委员不具有可行性,也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复议组织的独立性和专业性。我国仅是复议人员的分配不合理,并非缺少复议人员,因此,我们需要做的是培养专职行政复议人员。本文借鉴域外行政复议的先进经验,针对试点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的建议。为保证行政复议的效率,在复议组织的构建上,我国应当集中除公安、税务以外的复议资源,在一级政府内设立以行政复议委员会为核心的复议组织,在复议委员会下设置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并着重加强复议委员会的独立性:一独立于法制机构;二相对独立于复议机关,由复议委员会行使实质的复议决议权,复议机关应当在复议决定书上加盖其公章并予以执行。另外,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以行政性为前提,兼具司法性,因此,上下级行政复议委员会仍应当是上下级领导关系,而且上级的领导并不会影响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在复议人员的组成上,我们应当区分复议委员与复议办公室人员,明确两者的任职标准,建立一支专业的行政复议队伍。在责任的承担上,应遵循权责相一致的原则。建立委员会责任制和主办人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机制,复议机关负责人不再对行政复议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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