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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药品问题层出不穷,相关违法犯罪屡见不鲜。为此,国家为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在2001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犯罪门槛。但是,新司法解释并没有随着新法条一起出台,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新法条的理解出现偏差,进而导致各地实务机关在类似案件上,处理意见大相径庭,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为了更好的便于执法,防止司法不公,笔者以浙江金华倪某治癌假药一案为例,对其分析,试图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因果关系等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笔者的立法建议,希望对今后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本文通过案例介绍,归纳出案例焦点,并围绕焦点和几个罪的争议问题对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对象、因果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相关探讨。文章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情介绍、相关问题法理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本案研究启示。第一部分为案件的基本情况。简单介绍了案由、基本案情以及分歧意见和争论焦点。第二部分为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笔者对本案的争议与分歧问题引起的相关法理问题进行了探讨,具体包括:关于假药的认定标准问题、生产、销售假药罪因果关系问题、非法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和刑法第十三条的“但书”条款与犯罪的关系问题。第三部分为本案的分析与结论。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法理分析,笔者对本案得出以下看法及处理意见,具体包括:1、倪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罪;2、倪某的行为不是非法行医的行为;3、倪某的行为不应定为犯罪。第四部分为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本案的分析和研究,笔者认为,现刑法在生产、销售假药罪相关问题处理上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为此,笔者对本罪立法与司法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第一,正确认识民间偏方、秘方;第二,完善对假药的认识;第三,细化本罪司法解释;第四,厘清对行为犯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