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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整个英国历史,18世纪无疑是一个承上启下的典型时代,它上承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下启19世纪轰轰烈烈的工业革命,是英国社会从传统的封建农业社会向现代的资本主义社会完全过渡的转型阶段,因而18世纪的英国社会不可避免地呈现出两面性:一方面,由于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最终是以新贵族和资产阶级向王权的妥协而告终,革命的不彻底性也使18世纪的英国社会保留了众多的封建因素,反映在法律领域就是资产阶级革命后的英国继承和保留了封建时期的法律传统的特点,保留了封建时期的法律形式和司法机关。对此,恩格斯指出:“在英国,革命以前和革命以后的制度之间的继承关系、地主和资本家的妥协,表现在诉讼程序被继续应用和封建法律形式被虔诚地保存下来这方面。”另一方面,18世纪60年代开始的第一次工业革命促进了社会生产力大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生产关系的变革不可避免地推动了社会上层建筑与之相应地作出调整,反映在法律方面则表现为资本主义因素被渐渐地引入英国古老的封建法律体系之中,进一步充实了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内容,并且在循序渐进中缓慢地对繁琐复杂的法律进行重整和变革,为19世纪英国大规模司法改革时代的来临默默地做着铺垫。与18世纪英国社会这一特点相照应,18世纪调整英国妇女法律地位和财产地位的相关法律也在遵循守旧的古老法律制度下缓慢地向前演进,在保守中孕育着变化的萌芽。 在繁琐复杂的英国法律当中,调整财产权关系的财产法历来被誉为英国法中最古老和最难理解的法律制度之一,然而它又是英国法律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深刻地影响着整个英国司法和英国社会。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并没有以推枯拉朽之势对以土地法为核心的财产法进行实质性的改革,虽然在制度方面废除了骑士领地制,但是18世纪的英国财产法依然保留了古老的土地保有形式和不动产制度,土地的自由转移仍然受到限制。18世纪的英国社会,土地仍然是社会经济力量和政治权力的主要来源,所以本文所论述的妇女财产权问题主要是围绕着土地展开的。 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从18世纪英国社会的思想基础、政治制度、经济发展和法律建设四个方面简单地介绍了18世纪英国社会的整体情况,为之后展开有关妇女财产权的论述作一个简单的背景性铺垫。18世纪以洛克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理论在英国的盛行,不但为资产阶级法学的发展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也为维持妇女财产上的无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