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消费者协会在解决消费纠纷中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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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商品交易愈加频繁,随之也涌现出诸多形式各异的消费纠纷,消费者维权的问题愈发严重,因此,关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理论也越来越被人们关注。一些专家学者对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工作所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以及如何加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了广泛而深入的探讨。本文基于经济法学的理论以及以往的研究成果,对消协在解决消费纠纷中的职能进行分析。目的是通过对其行使职能时所体现出来力不从心的境况的分析,探究其内在原因。利用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全面、系统地揭示消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弊端,提出更好更有利的方法以便科学地指导消协在解决消费纠纷中所进行的活动。本文第一部分是对消协的产生以及社会职能的概述研究。依次阐述了我国消协产生的内在原因、推动力、存在依据三大方面的问题。消费者组织在现实生活中面对着各种不同的社会主体:国家机关,行业协会,消费者、经营者,它们之间有形成了不同的、相互交错的社会关系。消协就是在这种纵横交错的社会关系中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矛盾的。消协在此之间体现了它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特殊属性——调整关系的多样复杂性以及利益上的倾斜性。正因此,消协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才更显其优势。第二部分主要是我国消协的职能进行分析。我国《消保法》赋予了消协七项职能。经比较分析可知,七项职能中的事后防御职能均是由消费者的请求帮助为启动要件。也就是说,消协在消极地等待消费者寻求支持。另外通过对在消费者解决消费纠纷中消协所起到的作用分析,可以看得出消费纠纷中,消费者所处的境遇艰难,而消协的地位十分尴尬。消协即便介入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也会遇到诸如:调解没有执行力、诉讼没有主体资等问题。究其原因消协的产生并不是消费者维权意识成熟的结果,导致消协非官非民,职能出现了偏差。第三部分将国内外的消费者组织以及我国音著协与消协进行比较分析。此章节中将详细介绍几个组织在解决纠纷中的制度设置。例如:中国音作协已经被授权可以进行集体诉讼。虽然有着十分相似的背景,但由于音作协是会员制而消协并不是会员制。这些相似或者相同背景的组织在解决纠纷中,长期积累形成的制度是值得消协借鉴的,但适合中国消协的事后防御制度还应该继续的探索。在最后一部分中,将提出笔者对于消协在事后防御即解决纠纷的过程成更加积极并有效的职能。首先,是构建属于我国的消协诉讼制度。消协可以不再简单等着消费者上门投诉,当消协发现某一商品出现了异常,通过调查,有选择地组织消费者进行诉讼。消协也可以根据消费者的授权进行代理诉讼。其次,可以建立由消协、专家、行业协会等组成的三方仲裁庭,笔者认为此时,消费者选择仲裁解决的话,调解将不应是必经程序而是选择程序,这样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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