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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端于美国目前正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不仅给存款保险法律制度带来了发展的大好机遇,也给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功效提出了严峻挑战。如何应对挑战、怎样把握机遇应当是目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研究中面临的一大难题。在大多数国家,银行是所有存款人和借款人的中介,是评估风险、执行货币政策和提供支付清算服务最重要的金融机构。然而,银行的资产结构又使它们在缺乏流动性和丧失偿债能力时极为脆弱,此外,银行是具有高度杠杆作用的部门,通常要保持流动资产以满足正常时期提款的需求。鉴于这种不稳定性和脆弱性,各国政府意识到若对个别银行的破产处理不当,很可能传染其他银行,从而造成负面影响外在化并引发银行体系中其他银行更加综合性的问题。因此,许多政府都为银行建立了安全网,其中包括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并不完善,还没有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针对当前全球的经济和金融一体化以及世界金融法制的统一,我国有必要借鉴外国的经验和教训,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建立起我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本文遵循从金融制度到法律制度的研究思路,对存款保险法律制度进行一般分析,比较各国存款保险立法及国际合作,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总结,最后在分析我国现实情况的基础上,探讨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除引言和结论外,全文约四万字,共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述。全面介绍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产生和发展脉络,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正负效应分析,为下面的理论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整体上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经济学理论分析,从信息不对称性理论、银行挤兑与银行危机的传染性理论、中央银行局限性理论三个层次展开阐述。另一部分是法理学理论分析,旨在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存款保险的正义价值和秩序价值进行分析,论证建立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应然性,探讨存款保险的价值取向对整个法治建设的重大意义。第三部分是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国际比较。首先列举了发达国家的几个典型代表的做法,以及发展中国家印度的做法。并通过差异性和共同性比较分析,试图从他们的做法中抽象出世界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种类型。最后总结了各国存款保险法律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第四部分重点研究了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我国应在吸收各国先进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合理设计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模式。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目标定位: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特别是中小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我国应坚持立法先行的原则,强制我国的存款性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调整的费率缴纳保险费,对存款进行保险,并设定存款保险赔付的最高限额。最后也要注重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障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总之,我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建立必须立足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以我国的基本国情为出发点,注意吸收国外先进经验为我所用。同时,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日新月异,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不断修正与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