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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政府采购协议》,即GPA,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规则,也是目前最为重要的政府采购国际法律规则之一。当前,许多国家和地区己加入GPA,希望通过公开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本国的政府采购行为,以实现公共财政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我国于2007年正式开启了加入GPA的谈判,而加入GPA对我国而言,面临着一个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契机。一方面我们可以通过借鉴GPA的具体规则和各有关成员方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经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相关立法;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在政府采购的政策性功能和经济有效性功能上予以平衡。在政府采购中,我们既要追求经济效益,也要发挥出政府采购公共政策的导向功能。因此,在本文中,笔者从GPA的法律原则出发,提出对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的建议。本文着重对政府采购的法律原则的有关内容进行探析,除结语部分外,文章的核心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政府采购法律原则的有关理论进行探析。在本部分中,主要论述了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存在的问题,阐明了对于政府采购法律原则中外研究的现状以及本文的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等问题。第二部分是对GPA有关法律原则的内容进行了分析。在本部分中,从介绍GPA的起源和发展历程着手,对GPA的基本法律原则展开论述。同时针对一些发达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特殊性的法律原则做出了较为详细的阐述,并分析了其目标价值。最后针对我国《政府采购法》中的基本法律原则和GPA的基本法律原则作出比对,探讨了GPA基本法律原则对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的系统价值。第三部分是对非歧视原则的基本内容的认定。在本部分中,首先分析了非歧视原则的基本内容,提出适用的延伸及例外规定,然后针对我国在适用非歧视原则中的冲突,尤其是对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的冲突探讨,结合我国关于非歧视原则的规定,提出建立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第四部分是对透明度原则的内容及其要求展开分析。该章节中,在对GPA中关于透明度原则的要求和具体规定规定作出阐述的同时,提出了在政府采购制度中透明度原则的意义及其所发挥的作用。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关于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立法,明确责任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等相关建议。第五部分是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认定。本部分从对政府采购中程序性规则的分析着手,提出在限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提高政府采购效率方面,程序原则所发挥的作用。针对我国政府采购中程序规则适用存在的问题,如立法过于抽象、分散,缺乏对相对方利益的保护等,提出要建立政府采购中的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之间的有效衔接,完善回避、暂停等有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