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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是夫妻财产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债务的界定与清偿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也与民事交易安全息息相关。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日益复杂的民事交易行为,现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由原来的“用于共同生活”修改为“推定法”。只要夫妻另一方不能证实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财产约定的,均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清偿。立法原意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过于原则的界定方法又导致对夫妻另一方合法权益保护的失衡,有矫枉过正之嫌。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的夫妻债务问题,如经营性负债、一方侵权的赔偿之债、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对外负债等的性质认定也缺乏统一标准。上述司法审判实践的疑难问题究其原因,仍是我国夫妻债务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对夫妻债务尤其是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主体、范围、清偿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所致。比较而言,国外法律中不乏在夫妻债务立法上相当完善的典范,如德国、法国等。不仅建立了与其所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匹配的夫妻债务制度,还有日常家事代理、别居制度、夫妻财产契约等法律制度予以配套。其中又以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最为清晰具体。其不仅对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还在司法解释中以列举方式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在夫妻债务的清偿方面也按情况不同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笔者希望在本文中,通过对我国司法审判中夫妻债务界定难题的类型化分析和对国外夫妻债务立法的比较借鉴,探讨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的细化,为完善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司法做出一些尝试。本文第一部分梳理归类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所涉及到的夫妻债务疑难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成因。第二部分通过对国外不同夫妻财产制度下对夫妻债务相关立法的介绍、比较和对夫妻债务配套制度的介绍,得出国外夫妻债务制度中值得我国婚姻立法值得借鉴之处。第三部分探讨如何细化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范围、清偿等提出观点;最后,对我国夫妻债务立法的完善提出几点粗浅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