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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危险驾驶罪入刑以来,有效地打击了一系列因驾驶机动车辆二产生的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其中包括了酒后驾车、车辆超载、严重超速、竞技驾驶等违法行为。此举降低了交通事故发生的频率,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因违法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对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社会环境,规范了交通道路安全,达到了维护公民权益的目的。但是关于危险驾驶罪相关情节的认定争议从未停止过,在司法解释尚未进行明确的情况下,造成法律适用的差异性,甚至个别案件扩大了惩罚范围,使得刑法沦为社会管理的工具。本文即以危险驾驶罪中醉酒驾驶、追逐竞驶、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超速型危险驾驶行为认定为研究视角,从案例中的争议焦点提炼出法律适用和具体认定问题,并结合法学理论和法学学者的观点作出体系化的论述。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疑难分析部分,笔者提炼出两方面疑难问题,一是该类型犯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存在争议,二是情节严重因素如何评价。现今,学界对该类型主观罪过形式认定已然分了“故意说”、“过失说”“折中说”,笔者通过类罪对比分析认定主观形式为间接故意。对于影响情节严重的因素,通过查阅相关资料,提出公共安全造成危害结果、特定时空和驾驶过程、二次或多次冲撞行为三个因素影响情节严重的认定,理清本类型犯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之间的界限,并梳理了它们之间的竞合情形。在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疑难分析部分,笔者提炼出两方面疑难问题,一是追逐竟驶行为如何认定,二是追逐竞驶中道路、速度因素的考量。笔者通过追逐竟驶与飙车进行辨析,提出概括追逐竞驶行为的法律名词解释,对追逐竟驶行为的“道路”、“速度”因素进行分析研究,明确道路、速度对追逐竞驶行为构成犯罪的影响。二是追逐竞驶中道路因素的考量,三是对追逐竞速中速度因素的考量。在超载型危险驾驶罪疑难部分,笔者提炼出三方面疑难问题,一是构成犯罪的主体资格中“校车”、“旅客运输”范围模糊,二是严重超员对于严重缺乏实质性标准,三是车辆管理者、所有者直接责任的认定,笔者对上述问题进行细致的梳理之后,提出旅客运输业务是指从事旅客运输的长期性、营利性及稳定性的行为;校车是按照现有规定用于接送义务教育中小学学生上下学的七座以上载客汽车均应认定为校车,并将高中学生纳入之内,将高校“校车”、幼儿园“校车”划分至旅客运输业务;并在严重超员标准认定中将大客车超载人数达到标准超载率低于百分之三十的情形排除在情节严重之外。此外进一步明确车辆管理者、所有者具有法定义务情形下,明知驾驶人员实施行为应认定负有直接责任,构成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