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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模式的运作流程以及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叙述,进而对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中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财政支持、土地出让净收益、公积金增值和企业自筹,其中企业自筹资金要占整个建设资金来源的70%以上,企业自筹资金中银行贷款约占一半,剩下的部分则需通过其他融资渠道解决,融资租赁就是其中重要选择之一。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根据融资租赁物的不同分为两种运作模式,一种是以存量房为融资租赁物的运作模式,另一种是以在建/新建保障性住房为融资租赁物的运作模式,两种模式既有着相同的因素也存在差异,其中存量房是已建成房屋,权属明确,可直接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建/新建保障性住房尚未建成,虽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可通过预售方式解决。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现状及其融资工具分析,通过列举传统的保障性住房融资途径的优势和缺陷,详细分析了导致其融资严重短缺的原因,从而明确了融资租赁对于解决保障性住房资金短缺问题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针对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现有模式进行了论述,深入分析和探讨了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的两种模式,即存量房融资租赁模式和在建/新建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模式,对两种模式的法律关系构成要素作了比较,还对融资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保护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三部分着重就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中几个重要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包括:保障性住房能否作为融资租赁物、保障性住房能否转让、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的营利性和公益性冲突之解决、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合同无效情形的认定以及保障性住房融资租赁的监管制度等问题。鉴于我国融资租赁法律体系尚未完善,一方面应利用好现有法律解决当前问题,另一方面应加快融资租赁相关的立法,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推进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