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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贸易越来越频繁,航运业也因此蓬勃发展。船舶建造作为航运业的上游产业,发展的速度也是惊人的,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该行业。但是,我国整个船舶建造行业在法律背景和实务操作上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制约着我国航运业的发展。本文以“SAJ”格式文本为研究基础,同时结合“AWES”格式文本和“CSTC”格式文本,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了船舶建造合同中建造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即按约定交付和保证船舶质量两个方面。本文在分析有关船舶建造案例的基础上,采取“义务——责任——救济”的思路,深入分析了船舶建造中建造方违约行为的主要表现,以及买方根据合同和法律可采取的法律救济。本文分为四章。第1章运用法理学、合同法学以及国际私法学的理论知识,分析了船舶建造合同的特征、涉及的主要关系方和法律适用,并着重研究了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性质。第2章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并结合船舶建造合同,从理论上分析了建造方的可能存在违约责任和买方的可采取的法律救济。第3章以“SAJ”格式文本为基础,从建造方违反交船义务的角度分析了买方可采取的法律救济,包括建造方迟延交付船舶、没有交付船舶以及在法律交接中可能产生的问题。第4章也是以“SAJ”格式文本为基础,从建造方违反质量保证义务的角度分析了买方可采取的法律救济,包括交船之前和交船之后两个阶段。合同是自由的,所以在签订船舶建造合同时双方尽量把条款定的详细点,最好约定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没有约定时,如果船舶买方提供建造船舶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或者设备,合同应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如果船舶建造方提供建造船舶所需的主要原材料或者设备时,合同应被认定为买卖合同。如果合同双方选用“SAJ”格式文本,尽量能对文本中的一些条款做出修改。对于我国《海商法》第25条第2款的规定,不能简单地就据此推出船舶建造合同中建造方对船舶不享有所有权,该条是有适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