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辩诉交易制度萌芽于19世纪的美国,如今已成为一项广为普及的实践,在刑事司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辩诉交易是基于美国高犯罪率,刑事积案加剧的现实以及审判程序繁琐、耗费巨大的弊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投入而出现的一项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的诉讼制度。它是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通过被告人承认犯罪,获得检察官向法庭提出更低的量刑请求,而国家因此降低司法资源耗费,降低诉讼风险。刑事和解制度在二十世纪中叶兴起于西方国家,它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进行的一种协商,旨在被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犯罪人获得宽恕谅解,社会秩序得到恢复。虽然这两种制度长期以来就具有争议性,但其仍然表现出旺盛的生命力,并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和发展。虽然我国法律文化传统与西方不同,法治环境有着自己的特色,而且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建设也只有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与西方国家完备的诉讼法制相比较,我国刑事诉讼中许多规定显得过于抽象和原则,制度的构造上也有不合理、不完善之处,但是改革开放后,我国明显加快了法制建设的步伐,法系之间加速融合,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更新,这为我国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构建适合我国的刑事诉讼协商程序提供了一定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因此,在我国如何借鉴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也就成为了众人关注的焦点,各种相关的研究和论著也很多,但研究者基本只是注重这两种制度能否被我国刑事诉讼体制所吸收,或者关注刑事诉讼各机构在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中发挥的作用,而比较系统的从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的比较分析中,针对我国国情提出借鉴的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方案构想的论著则比较少见。鉴于此,本文在对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比较研究的基础之上,对其在我国的构建进行了可行性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思路,同时指出了刑事契约一体化是辩诉交易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趋势,这也是本文的价值与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