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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业的高度发展,经济活动的日益频繁以及高度危险行业的增长,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等环境犯罪行为日益严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带有普遍性的严重的社会问题,甚至已威胁到整个人类的生存条件。在这一背景下,法律也由过去的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转变为现在的较为重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进而开始注重对环境要素的保护。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生态化是指现行刑法为了应对这一变化而应做出的相应变革,这一变革趋势有着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分三个部分对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与论证。 第一部分从社会学对生态化的定义出发,分析讨论了法学界对法律生态化概念的界定,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自己对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生态化的看法,并从我国环境犯罪的现状以及现行环境保护刑事立法的不足两个角度对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生态化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 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生态化的现实基础:环境伦理学与可持续发展观的产生与发展为这一变革趋势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的环境刑事立法实践又为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进经验,从而使我国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的生态化具备了现实可行性。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主要部分,重点对环境保护刑事法律生态化的途径提出具体建议:(1)转变传统的以人为本的刑法价值观;(2)充实刑法对环境保护的任务或机能;(3)重构环境犯罪的犯罪构成理论,增加对环境犯罪危险犯的规定,并对环境犯罪中的过失危险犯进行了论证分析;(4)对某些特殊的环境犯罪适用严格责任;(5)拓展对环境犯罪的刑罚处置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