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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城镇“低微收入”群体的住房福利保障问题在很长的时间里被轻视。他们是不满足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且无能力购置商品住房的贫苦百姓。此人群数量非常大,并且数量随着房价的上涨亦在逐年递增。他们被保障体制和商品市场夹在其中,既不能享受福利政策又没有能力采购商品房。如果我们继续忽视这一群体的利益诉求,一定会爆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和矛盾,这无疑会影响社会的和谐与安定要处理好此群体住房保障一系列的问题,必须了解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运转原理、历史演进以及发展状况。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经过了四个阶段,依次为:住房实物分配体制改革时期、住房实物分配向市场化转变的过度时期、住房市场化全方位推进时期、调控不动产以及加大住房保障力度等时期。不同时期的不同措施都是依据我国当时的具体国情设计的。当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主要形式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限价房。政府设计住房福利优惠政策的初衷是希望贫困的家庭租用廉租住房,中低收入群体采购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限价房源,中高收入人群购置商品住房,而“低微收入”群体却被排斥于政策及市场以外。实际上来讲,我国城镇“低微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症结产生的原因是多元化的:一是高房价与低收入间的对立;二是有缺陷的住房福利法律法规建设欠缺;三是不健全的经济适用住房体系;四是不合理的廉租住房制度。我们使用社会风险理论里的体制风险观和制度变迁理论来探究,从制度视角去分析制度变迁以及制度风险给社会造成的不和谐因素和负面作用。“低微收入”群体所引起的社会消极影响有碍于我国的城镇化速度,损害社会的稳定与进步,有碍于和谐社会的建设。鉴于我国的独特国情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本文提出若干对策意见以求从源头上解决我国城镇“低微收入”群体的住房制度缺陷。具体地讲,我国政府应该设计出有特色之住房保障政策法规,依据不同的人群以及现有的住房保障规定进行分类,扩大住房保障的受惠区间,把“低微收入”群体吸纳进来;政府必须通过调控控制房价过快增长,避免不动产市场快速升温;扩大住房公积金政策的覆盖范围,改善公积金使用过程中出现的的地区性差异;努力加大政府对此领域的财政支持,加快全国保障性住房的供应规模和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