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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正当性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政治哲学中的核心议题。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对国家的正当性探讨都是围绕同意理论进行的。同意理论认为国家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上。无论是在西方重要的政治文献中,还是在霍布斯、洛克、卢梭等著名的政治思想家的笔下,同意理论都得到了铿锵有力的表达。对自由与自治价值的极致追求使得西方自由主义世界一直以来都将公民的同意作为自由民主政治的价值基础,甚至一度认为同意作为公共权力的正当性来源具有同数学公理一样的确定性。
那么同意理论能否成功证成国家的正当性呢?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理解同意。对同意的理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同意的概念和有效同意的条件。同意的概念问题也被称为同意的本体问题。由于同意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道德转换,围绕同意者的心理状态之于道德转换的必要性和充分性,学界对同意的本体形成了两种立场:心理状态论和行为论。研究发现,同意者的心理状态之于他人行为的道德转换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在同意的本体问题上心理状态论的立场是正确的立场。对于有效同意的条件,目前存在两个界定原则:自主原则与公平对待原则。自主原则认为一个人在自主状态下做出的同意就是有效的同意。公平原则认为只要接受者没有不公平对待同意者,主体的同意就是有效的。公平原则具有多种优势,其中最重要的优势它考虑到了人们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做出完全自主的同意的不可能性。鉴于这些优势,本文认为公平对待原则是更好的识别有效同意的原则。
对同意的理解是理解同意理论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完整的理解同意理论还需理清同意理论证成国家正当性的逻辑。同意理论认为国家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上。仅仅说明同意具有道德转换的功能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这一结论。对同意理论的的推导还需要依赖额外三个命题的成立。一是最小国家的非正当性。以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最小国家本身就具有正当性。最小国家并不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最小国家具有正当性意味着同意理论将失去存在的空间。但研究发现,即便最小国家也会侵犯人们的权利,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它也是非正当的。二是国家是可证成的。只有当国家状态好于一切无政府状态时,理性才会驱动人们进入国家,自由与服从的矛盾才会产生。同意理论才拥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研究发现,国家可以得到证成。国家状态不仅好于自然状态,而且不存在比国家更好的替代方案。三是国家的证成性与正当性是分离的。国家能够得到证成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是正义的,如果自由与服从的矛盾只产生于非正义的国家,那么只要国家改善其正义状况,这种矛盾就能够得到解决。国家具有正义性意味着它就具有正当性。国家的正当性并不需要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之上。但研究发现国家的证成性与国家的正当性是分离的。无论一个国家的正义程度如何,在没有获得受治者同意的情况下,它都是非正当的。因此,国家的正当性需要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上。
同意理论作为一种经典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大量批评。本文在结合了西蒙斯的观点在基础上认为,对于当前的批评,同意理论都能给予有效回应。比如,依据同意理论的逻辑,对不正义的国家的同意也会使得这类国家具有正当性,这明显违背人们的直觉。对此,同意理论的回应是,当人们同意其有权利做的事时,同意能够实现道德转换。而做错事的权利不仅在概念意义上是融惯的,而且在价值意义上是可证成的。当公民同意当不正义的国家时,他们只不过是在行使做错事的权利。因而同意能使得不正义的国家具有正当性并不存在不妥之处。同时由于人们只有权利做有限的错事,同意严重不正义的国家越过了人们的权利界线,同意理论的成功并不意味着暴政具有正当性。
对于当前批评的成功回应并不意味着同意理论的成功,它还面临着更为深层的理论困境。同意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有服从国家的义务,是因为公民承诺服从国家。只有承诺本身能够产生义务时,通过承诺服从国家才能给自身施加服从国家的政治义务。但是为什么承诺了就需要承担遵守承诺的义务呢?以休谟和罗尔斯为代表的习俗论者认为遵守承诺是一种社会习俗。如果承诺者在利用了这一社会习俗之后不遵守承诺,那么就将不公平对待参与这一习俗建构的所有人。基于公平的考虑,承诺者做出了承诺就应该承担遵守承诺的义务。但习俗论阐释面临的问题是,依据这一阐释,违背承诺将会错误对待社会中的所有人。但是普遍的直觉却支持承诺者违背承诺只会错误对待受约者。因此,习俗论对承诺义务的阐释并不成功。
斯坎伦则以期望论来阐释遵守承诺义务,支持期望论的忠诚原则认为,承诺者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受约者的确信,而确信是有价值的,违背承诺会损害确信的价值。因此人们做出承诺之后就有义务遵守承诺。但是期望论阐释面临两种批评。第一,存在着众多的反例证明确信既不是产生承诺义务的必要条件,也不是产生承诺义务的充分条件。第二,期望论面临着严重的循环论证问题。因此,期望论对于承诺义务的阐释也不成功。
拉兹则以自愿论来阐释遵守承诺的义务。自愿论认为承诺是人们行使规范权力的一种方式。拥有规范权力意味着一个人仅仅凭借自己的意志就能给自己施加义务,不需要依靠外在于意志的因素。自愿论能否成功取决于人们是否拥有承诺的规范权力,这又取决于拥有这种规范权力是否是有价值的。一般认为拥有承诺这一规范权力能够实现两种价值:一是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尊重的关系;二是能服务于人们的权威利益。但是正如能飞是可欲的不并不能说明我们就拥有飞行的能力,拥有规范权力是有价值的并不能说明人们事实上就拥有规范权力。因此,自愿论对承诺义务的阐释并不成功。
总之,由于无法融惯地阐释为什么承诺了就要承担承诺的义务,同意理论也无法回答为什么同意了国家就需要承担服从国家的政治义务。因此,在对上述问题提供更具吸引力的理由之前,同意理论对国家正当性的证成并不成功,即便其退回到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
那么同意理论能否成功证成国家的正当性呢?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理解同意。对同意的理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同意的概念和有效同意的条件。同意的概念问题也被称为同意的本体问题。由于同意的主要功能在于实现道德转换,围绕同意者的心理状态之于道德转换的必要性和充分性,学界对同意的本体形成了两种立场:心理状态论和行为论。研究发现,同意者的心理状态之于他人行为的道德转换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在同意的本体问题上心理状态论的立场是正确的立场。对于有效同意的条件,目前存在两个界定原则:自主原则与公平对待原则。自主原则认为一个人在自主状态下做出的同意就是有效的同意。公平原则认为只要接受者没有不公平对待同意者,主体的同意就是有效的。公平原则具有多种优势,其中最重要的优势它考虑到了人们在复杂的现实生活做出完全自主的同意的不可能性。鉴于这些优势,本文认为公平对待原则是更好的识别有效同意的原则。
对同意的理解是理解同意理论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完整的理解同意理论还需理清同意理论证成国家正当性的逻辑。同意理论认为国家的正当性是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上。仅仅说明同意具有道德转换的功能并不能直接推导出这一结论。对同意理论的的推导还需要依赖额外三个命题的成立。一是最小国家的非正当性。以诺奇克为代表的自由意志主义者认为最小国家本身就具有正当性。最小国家并不是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上,最小国家具有正当性意味着同意理论将失去存在的空间。但研究发现,即便最小国家也会侵犯人们的权利,在没有获得同意的情况下它也是非正当的。二是国家是可证成的。只有当国家状态好于一切无政府状态时,理性才会驱动人们进入国家,自由与服从的矛盾才会产生。同意理论才拥有发挥作用的空间。研究发现,国家可以得到证成。国家状态不仅好于自然状态,而且不存在比国家更好的替代方案。三是国家的证成性与正当性是分离的。国家能够得到证成并不意味着国家就是正义的,如果自由与服从的矛盾只产生于非正义的国家,那么只要国家改善其正义状况,这种矛盾就能够得到解决。国家具有正义性意味着它就具有正当性。国家的正当性并不需要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之上。但研究发现国家的证成性与国家的正当性是分离的。无论一个国家的正义程度如何,在没有获得受治者同意的情况下,它都是非正当的。因此,国家的正当性需要建立在受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上。
同意理论作为一种经典理论,从诞生之日起就受到了大量批评。本文在结合了西蒙斯的观点在基础上认为,对于当前的批评,同意理论都能给予有效回应。比如,依据同意理论的逻辑,对不正义的国家的同意也会使得这类国家具有正当性,这明显违背人们的直觉。对此,同意理论的回应是,当人们同意其有权利做的事时,同意能够实现道德转换。而做错事的权利不仅在概念意义上是融惯的,而且在价值意义上是可证成的。当公民同意当不正义的国家时,他们只不过是在行使做错事的权利。因而同意能使得不正义的国家具有正当性并不存在不妥之处。同时由于人们只有权利做有限的错事,同意严重不正义的国家越过了人们的权利界线,同意理论的成功并不意味着暴政具有正当性。
对于当前批评的成功回应并不意味着同意理论的成功,它还面临着更为深层的理论困境。同意理论认为公民之所以有服从国家的义务,是因为公民承诺服从国家。只有承诺本身能够产生义务时,通过承诺服从国家才能给自身施加服从国家的政治义务。但是为什么承诺了就需要承担遵守承诺的义务呢?以休谟和罗尔斯为代表的习俗论者认为遵守承诺是一种社会习俗。如果承诺者在利用了这一社会习俗之后不遵守承诺,那么就将不公平对待参与这一习俗建构的所有人。基于公平的考虑,承诺者做出了承诺就应该承担遵守承诺的义务。但习俗论阐释面临的问题是,依据这一阐释,违背承诺将会错误对待社会中的所有人。但是普遍的直觉却支持承诺者违背承诺只会错误对待受约者。因此,习俗论对承诺义务的阐释并不成功。
斯坎伦则以期望论来阐释遵守承诺义务,支持期望论的忠诚原则认为,承诺者的承诺在一定条件下会引起受约者的确信,而确信是有价值的,违背承诺会损害确信的价值。因此人们做出承诺之后就有义务遵守承诺。但是期望论阐释面临两种批评。第一,存在着众多的反例证明确信既不是产生承诺义务的必要条件,也不是产生承诺义务的充分条件。第二,期望论面临着严重的循环论证问题。因此,期望论对于承诺义务的阐释也不成功。
拉兹则以自愿论来阐释遵守承诺的义务。自愿论认为承诺是人们行使规范权力的一种方式。拥有规范权力意味着一个人仅仅凭借自己的意志就能给自己施加义务,不需要依靠外在于意志的因素。自愿论能否成功取决于人们是否拥有承诺的规范权力,这又取决于拥有这种规范权力是否是有价值的。一般认为拥有承诺这一规范权力能够实现两种价值:一是能够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种平等尊重的关系;二是能服务于人们的权威利益。但是正如能飞是可欲的不并不能说明我们就拥有飞行的能力,拥有规范权力是有价值的并不能说明人们事实上就拥有规范权力。因此,自愿论对承诺义务的阐释并不成功。
总之,由于无法融惯地阐释为什么承诺了就要承担承诺的义务,同意理论也无法回答为什么同意了国家就需要承担服从国家的政治义务。因此,在对上述问题提供更具吸引力的理由之前,同意理论对国家正当性的证成并不成功,即便其退回到哲学无政府主义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