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大陆法系德日等国沿袭罗马法上的信托行为理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须转移标的物权利的非典型担保制度,该制度已在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得到广泛的运用。随着担保物权制度在经济交往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各国担保物权立法也越趋活跃并且呈现出崭新面貌。这不仅表现在担保物权标的范围不断扩大,还表现在担保方式的日益增多。本文从探索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在大陆法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发展入手,深入探讨了让与担保制度法律构成学说,并突出论述其公示问题、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关系;分析比较了让与担保与我国按揭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关系,对让与担保在我国的实践应用作了深入考察。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法,让与担保不是成文法规定的法定物权,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是一种非典型担保,必须以被担保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如果被担保的债权不成立或无效,则让与担保也无效。这是其基本特征,让与担保仅通过当事人之间约定就可完成物权转移,它还具有标的物范围广泛和实行方式便捷的特点。让与担保的性质是让与担保权在权利体系上的归属问题,其形式为所有权转移而目的是担保设定。文章围绕我国创设让与担保制度的实践意义以及如何构建该制度这一核心问题,对让与担保制度进行了详细剖析和论证,认为我国存在创设让与担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文章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论述,结合实际案例对让与担保在我国的实践应用进行考察。让与担保在现代经济交往中盛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具备独特的社会机能。相对于典型担保物权,让与担保使物的用益权与价值权分离,利于物尽其用。该制度能增强债务人融资信用,扩大其融资能力,节约交易成本,因其便捷交易且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而纷纷为各国判例和学说所采用,它对于维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风险,发挥着其他制度所不容代替的作用。我国的新物权法并没有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其中,却没有能够让学界和实务界的争论有所停止。实际上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确存在着诸如按揭、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大量让与担保关系,但法律对此却一直有意回避。然而,让与担保制度的理念与物权法的“物尽其用、物尽其值”理念是完全吻合的。我国新物权法已确认对将来财产的抵押及最高额抵押制度,这是担保物权制度传统立法模式的一项重大突破。本文主张,我国从理论上和经济发展需求上存在创设让与担保制度的现实需求。因让与担保本身具有其他典型担保物权所无法比拟的巨大优势,已为德日及我国台湾地区判例所承认,并在实际生活中发挥了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对于这种能促进社会流转与交易安全,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类型,法律应尽快加以规范和确认,以便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使物权的效益价值能够更充分地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