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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我国科学技术水平的飞速发展,当前我国金融业的网络化、虚拟化程度呈现越来越高的趋势,其与个人财产安全以及信息安全的相互联系日趋紧密。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银行作为其财产的主要管理者,更是负有重要的责任和义务。随着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风潮。西方国家作为经济较为发达的国家,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财产权益,更是加快了立法和监管机制的步伐。与此同时,在金融消费者保护普适原则确立的基础上,与之相关的一系列重要指导原则与监管理论得到较大发展,如《金融消费者保护高级原则》、《金融教育国家战略高级原则》、“双峰”监管等。基于此背景,为了缩小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在我国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法律制定和监管建设步伐逐渐加快。虽然当前我国关于金融消费保护的法制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从理论研究层面上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是比较新的课题,金融消费者在经营体系中依然是“被动元素”。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行,对我国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意义深远,但在其实行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限制了实名制作用的发挥。存款实名制下的银行业务、储蓄存款的保密以及实名制下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法律都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由于当前我国关于银行保密义务的相关立法较为分散,对此我们要积极开展系统化的立法工作,制定专业化的银行保密法律法规。通过在立法过程中对客户的金融隐私权进行系统化规定,进一步确定金融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中的地位,在明确金融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的基础上,对其可能出现的例外情况进行明确。银行业金融信息隐私权保护问题,不仅关系到金融消费者个人切身利益,同时也影响着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消费者隐私权尚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保护,现有的与消费者隐私权保护相关的法律也比较分散,虽然具有较强的原则性但是实操性不强。尽管金融隐私权在我国已经被使用,但是还没有形成完全的法律概念。对此,我国立法还需要做很多工作,逐步推进金融隐私系统性立法,借鉴相关国家的立法经验和实践,尽快建立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系统化、多层次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制度。